七龄童洗澡受伤 浴场老板担责
作者: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249
小孩在浴室洗澡受伤,浴场老板亦担责。近日,江苏省东台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大浴场老板吴某当庭给付受伤者七龄童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计2200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大兵某带着七岁的儿子小兵到东台某大浴场洗澡,张大兵父子俩刚到水池,准备洗头发,发现洗发水忘记放在更衣处,张大兵叫小兵去拿,小兵高高兴兴一步三跳的跑出去了。不一会儿,就听到过道里传来小孩的哭声。原来小兵走到浴室过道时,因浴室过道处放置一台压缩机外铁皮罩翘起,正好划到小兵的右腿,致小兵腿部受伤。事发后,张大兵立即向110报警,并将小兵送至医院治疗。小兵治疗期间,大浴场老板仅给付小兵医疗费2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张大兵以原告张小兵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大浴场老板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计3400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对原告小兵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原告行走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致其腿划到铁皮罩上受伤。原告受伤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照料的义务,并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辩称的理由,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耐心做被告的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原告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