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加班费!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755
五一节期间,劳动维权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随着劳动法的普及、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薪资纠纷都涉及到加班费,可以说加班费的问题成了劳动争议的重灾区。那么,加班费的认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姑苏法院就几种常见的关于加班费纠纷的情形,邀请法官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情回放一:加班工资以什么来计算?
小林去年6月应聘至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来,小林非常努力的开拓自己的业务。然而,事与愿违,每个月不管小林多么努力,离达标业绩目标总是差那么一点。三个月到期,小林没能达到合格目标,没能转正,很快小林离职了。但双方就工资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无奈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满意,小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正式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三个月来,小林共计加班170多个小时,小林认为公司应当以自己实际工资8000元/月来计算加班工资,共计15000余元。然而公司认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相关条款规定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而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370元/月。因此,加班费应为2300多元,仲裁委也对此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2380元。
【法官说法】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行约定,本案中,因为劳动合同约定了由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因此绩效、提成等收益就不包涵在内了,所以只能以2380元认定。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要看仔细,以免后期带来纠纷。
案情回放二:加班费能不能用调休来代替?
小宋是一家超市的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每周上班五天,休息两天,休息时间为每周二和周三。去年4月开始,因为有其他营业员离职,而公司又一直没有招聘到人,所以小宋经常不能正常休息,加班是常事,连五一、十一都没有休息,公司为她安排了调休。今年年初,小宋觉得太累也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大部分加班都已安排调休”为由拒绝。无奈小宋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只是安排了部分调休,对于未安排调休和法定假日加班的,仍应支付加班费。最终判处公司支付小宋加班费4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有的用工单位,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后轮休,进而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费。
案情回放三:晚下班多久才能算加班?
李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员,工作了近两年之后,李先生打算跳槽去其他公司。但是公司不愿放人,在李先生的坚持下,领导同意了李先生的辞职请求,但是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一怒之下,李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自己的考勤记录,每天下班时间为17点,但因为工作关系,几乎每天都不能正常下班。短则晚十几二十分钟,长则一两个小时。据此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负责人辩称,这是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不应按照加班计算。“他做完手头工作再下班,这很正常。因为效率低,总不能按时完成,这也要我付加班费么?”随后,老板又认为就算认定是加班,也要把用餐时间去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单位支付李先生加班工资20000余元。
【法官说法】
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加班,劳资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说明。没有明确约定的,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性质、内容和具体延长的工作时间综合判断。例如偶尔晚下班十几分钟,则不能算为加班;如工作性质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推迟了下班时间半个多小时甚至一两个小时的,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回放四:每月到底有几天是计算工资的?
小周是一家公司的文员,每周上5天班,每月工资3000多元。因为工作繁忙,几乎每个周六都要加班。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按照日工资的2倍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在年底和奖金一并发放。今年1月,小周因为家庭原因,打算离职。但是在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上,和单位发生了矛盾。小周认为应该按照实际上班天数计算日平均工资,而公司只同意按照月工资除以当月天数来计算。因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周诉来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计算日平均工资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月工资除以21.75天的方式重新计算日均薪资,并以此计算加班费。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支付小周加班费6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月平均计薪天数应该以(365-52x2)/12=21.75(天)的方式计算,即去除每周两天的休息日。有的用人单位,在给员工计算加班费的时候,会采用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比如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来确定日平均工资。时间一长,两种方式计算的加班工资就会有明显的差距,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