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军用牌照 合同违法无效
作者:杨广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254
日前,有关因伪造军车牌照而产生的话题沸沸扬扬,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这种合同自始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协议,因该车系伪造军用牌照,被法院宣告协议无效,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押金2万元,租期1年,租金一个月为13500元。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租金,原来原告租给被告的汽车所使用的车牌系伪造军用牌照,并于2009年7月份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镇江警备司令部处罚没收。因此,被告一直拒付租金。原告声称一直为被告提供了民用牌照,被告一直可以使用民用牌照,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及证言所表述的关于原告提供民用牌照的时间、被告实际承租该车的时间以及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一致。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而自始无效,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租金139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