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发现,司法拍卖存在成交率、增值率“两低”的问题。以2012年度为例,该院共对23个标的进行了拍卖,成交10宗,成交率为43.48%,且均是二拍、三拍成交,成交价均在评估价基础上下降了20%——30%。对此问题,广陵法院认真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分析成交率低的原因

 

1、信息传播能力有限。目前拍卖公告大多在《扬州晚报》上发布,版面不醒目,许多人并未留意。而多大程度上公开拍卖信息,直接决定参与竞拍的人数,影响到拍卖结果。

 

2、评估价偏高。目前的评估价为参照市场价格的含税价,而拍卖规则中往往又要求竞买人承担所有的交易税费,成交后买受人还要另付拍卖佣金,而一拍按规定保留价为评估价,因此,如果成交,竞买人实际上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多支付一次税费以及5%的拍卖佣金,因而,目前一拍均流拍。另外,评估机构是依据评估价收取评估费,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评估价偏高。

 

3、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人们对法院的拍卖物在心理上总存在一点抵触,除非存在价格优势。另外,法院在标的的交付上存在一定难度,往往承诺的交付周期较长。

 

4、拍卖款的交付要求高。拍卖成交款往往要求在拍卖成交后十天内直接向法院交付,且必需现金交付,不能贷款,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买人。

 

5、拍卖现场监管困难。拍卖现场常常会出现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轮番竞价,迅速拉高气氛,即使老道的买家腹中有数,却也难免被裹挟叫价,最终因非理性竞价导致成交但拍卖款不能到账;另一种现象是拍卖师与买方串标不叫价,导致流拍。

 

二、针对成交率低的原因提出对策

 

1、 统一评估标准。规定评估价为不含税价格,且应结合市场价格,同时考虑标的自身瑕疵的存在,评估价就低不就高。另外,建议评估公司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加入技术报告部分,让意向买家看到交易案例,增加对标的物评估价的理解与接受。

 

2、 加大执行力度。意向买家在竞买成功后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标的物,但如果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在标的的交付上存在重重障碍,往往承诺的交付周期比较长,挫伤了部分竞买人的积极性,因此,法院应在及时交付标的物上下功夫。

 

3、 改革拍卖模式。可将拍卖标的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两种类别进行拍卖。不动产由于存在地域限制,可借鉴重庆的拍卖模式­——交由市房产交易所统一拍卖。因为房产交易所是众所周知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法院借用该成熟的交易平台,不仅扩大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可以给意向买家提供价格上的比较与参考;再者,还能节省一大笔佣金,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也能大大地提高拍卖成交率以及拍卖成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