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国青年法官成长的三部曲
作者:冯军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2236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社会工作者,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不了解中国社会是不可思议的。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曾在其法律博客上说,要真正了解中国社会,有两本书是必读的:一本是《毛泽东选集》,另一本则是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前者是国人,特别是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人所非常熟悉的。相对而言,读过后者的人却并不多。因此,对法官特别是从法学院校出来的青年法官而言,从事法律职业之前,研读一下《乡土中国》是非常必要的。
有人认为,只要具备了相当的法律知识,比如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胜任法官工作了。通过司法考试之前,我也有这样的想法,然而读了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之后,我却感到,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要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仅仅具备了初步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成长为中国式的法官,至少需具备三个条件,我们不妨称为“三部曲”。
第一部曲:“学”。就是要了解乡土中国,这是成为中国法官的基本前提。
《乡土中国》取自费孝通教授四十年代后期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的内容,成书于1947年。 60多年过去,中国社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如《乡土中国》开篇所讲,“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三农”问题仍然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中国最大数量的人口仍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头土脑的乡下人”。然而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设立者并未关注到这样一个基本的国情。从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其培养方式都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目标都定位在培养出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专业型人才,或者说其终极目标是培养出更多的“法学家”。但事实上,中国的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更多地从事了司法实务工作,最终作了解决乡土社会纠纷的“法律人”。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悖论。深入到中国的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其实西方世界的很多法学理论并不能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生根发芽,早已习惯了西方法律思维的法学毕业生自然无法快速适应这种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像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的法科大学毕业生阿洛不理解老冯法官对“猪拱罐罐山”一案的处理方式一样:猪拱了原告的祖坟,原告诉求猪的主人按当地风俗办一场法事。作为年轻法官的代表,阿洛有一套来自理论的现代理念,在他看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法庭根本不应受理,更遑论解决了。但老冯法官却自有一套来自经验的实用办法,他认为当地风俗应受到尊重,否则会引起更大骚乱,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阿洛与老冯法官对该案的态度就代表了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社会两种不同环境下迥然相异的社会管理模式,费孝通教授称之为礼治与法治,他认为法更多的是以惩罚性规定来保证实施的,而“礼”则依靠教育内化于人们自觉的行为中,直至成为习惯。所以在乡土社会,人们所崇尚的是“无讼”的状态,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而在现代都市社会,特别是在民法领域,国家法律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利益,法官的职责在于厘定权利,而非教化人。我们无需争论法治与礼治孰优孰劣,作为法官,我们裁判的依据肯定包括法律,所谓“以法律为准绳”;但作为中国式的法官,我们解决纠纷的依据就不仅仅包括法律,来自于乡土社会的礼俗也应静茹我们的视野。或者说,中国式法官的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国家的制定法,还应包括存在于民间的风俗习惯等。我们处在一个变革中的乡土社会中,我们必须深入其中,去了解这个社会。这是我们在法学院所学不到的,但却是对我们成长为中国法官所必须的,我们必须补上这一课。
第二部曲:“用”。就是要善于解决乡土纠纷,这是成为中国法官的必备能力。
在《无诉》一章中,费孝通先生就已经认识到,“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的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需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一番改革。如果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制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读至此处,我不觉想起了几年前读过的朱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书中苏力教授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包括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组织规范、风俗习惯等在内。二十一世纪以来,许多学者,如谢晖、张冠梓、高其才、周世中等学者,都已经关注到中国乡土社会存在的这种“本土资源”,学者们将其称为“民间法”,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不管你读过多少书,掌握了多少先进的法学理论,你面对的都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你要解决的都是一起起的“人民内部矛盾”。中国的法官关注的远不止是法律如何规定,他还需关注法律适用于个案后的社会效果。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他更应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社会管理者,他不仅应熟谙法律,他还应该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马锡五如是,宋鱼水如是,陈燕萍亦如是。也许有些人会嗤之以鼻,他们只不过处理了几起家长里短的芝麻小事,并没有体现出他们有学富五车的法学功底。但在我看来,纵使你满腹经纶,那也只能说你有知识,并不能说明你有本事。知识再多,没有用来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也只能成为“读书无用论”者讥笑的对象。
这样讲并不是否定法律在这个社会中的作用。乡土社会并非我们的理想,中国的理想应是法治社会。我们现在正处在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期,只是这个转型期才刚刚开始而已。法律正日益成为我们解决纠纷的有力武器,这值得我们欣喜,但法律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武器。当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时,当我们推行大调解机制时,“民间法”的作用便更为凸显。事实上,朱苏力教授的观点也并非否定法律的地位,相反,作为一位法律的信仰者,苏力教授主张的是建立一个法律被广泛信仰的法治社会,只是建立这样一个理想社会需要以本土的“民间法”为基础。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广泛收集民间习俗以为制定民事法律的记录。可见本土资源对一个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立法如此,司法亦如此。青年法官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不能仅仅满足于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那样只会成为机械适用法律,简单套用三段论式逻辑推理的机器人法官,乡土中国需要的是具备了相当的法学知识储备,同时也能广泛运用乡土社会各种资源的本土化的法官,达到这样的要求,我们才能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样,我们才能胜任中国社会的司法审判工作。
第三部曲:“悟”。就是要研究乡土社会的各种规律,这是成为中国法官的最高境界。
我们青年法官担负的不仅是审理好案件、解决好纠纷的任务,我们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者。熟悉了乡土中国的现状,具备了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这些还不够,建设法治秩序还需对各种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归纳,探寻中国司法的规律,并使之类型化、制度化。
费孝通先生的一生也是行行重行行,实地调查和考察总结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模式,写下了诸多不朽篇章,《乡土中国》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由此我想起了北大教授陈瑞华的治学名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陈教授在其非“学院式”语言表达思想的著作《看得见的正义》中,对这句古老的格言作了注解:“读万卷书”就是要博览群书,“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未知的领域;“行万里路”就是要走出书斋、走出“象牙塔”,进入社会,融入司法实践之中,掌握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获取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二者之间,陈教授并未提及哪一方面更重要,但他半个小时的讲座中传递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他更注重“行万里路”,更注重从中国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原创性理论。
我们基层法院青年法官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因为我们接触的是中国的最基层社会,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引发了许多新型社会矛盾,这虽然增加了我们的工作负担,但也为我们了解转型期的乡土中国,探索解决中国司法环境下的社会矛盾,归纳中国司法运行的规律提供了良好的素材。我们不具有专家学者们学贯东西的知识储备和洞察秋毫之末的敏锐眼光,但我们也有会观察社会现象的感官,也有会思考法律问题的头脑,只要我们勤奋,只要我们努力,就一定会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什么是你的贡献?朱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序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朱教授是在问自己,也是在问我们所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我想,在我们唱完“中国青年法官成长的三部曲”之后,是能够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的。
费孝通先生完成《乡土中国》这部名著后曾说,《乡土中国》只是将乡土中国的现状概念化,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因此,要真正了解乡土的中国,还需深入到中国的基层;要真正成为中国式的法官,还需彻底融入中国的社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再次提及这句古语,作为本文的结语,也以此与已经成为或有志于成为中国法官的青年朋友们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