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劳务派遣今后将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也将于71日施行,其中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做出了明确界定。

 

427日,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苏州法院近三年来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8000余件,其中与劳务派遣有关的案件占到20%以上。

 

20117月,许某与某职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被派往一家包装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二年。之后,该职介公司并没有为许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12月,许某在工作时被突然飞溅而出的木块击中右髂骨,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髂骨翼骨折,并做了内固定手术。后来,许某受到的伤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九级。

 

20129月,许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职介公司与包装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等。对此,职介公司辩称,其与许某签订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同时与包装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若员工发生工伤,则由包装包装公司承担各项责任。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裁决,许某与该职介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职介公司应支付给许某各项待遇合计15万余元,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211月,包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许某和职介公司诉至吴中区法院。包装公司诉称,许某与职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职介公司派往该公司工作,他们未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许某不属包装公司的员工,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该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承办法官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包装公司就本次工伤事故赔偿许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瓜葛。

 

“该案反映出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劳务派遣规避自身责任的意图,这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包刚介绍说,劳务派遣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要求,在主营业务岗位使用派遣员工。二是异地派遣中存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在异地缴纳社保的现象。三是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分配方式不同,同工不同酬。

 

今年2月份,苏州中院牵头召开了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仲裁委代表、派遣公司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参加,就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研讨。据了解,当前客运、物业等行业涉及劳务派遣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对较多。

 

423日,该院又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向涉及案件较多的行业主管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对行业内的劳务派遣情况进行规范,同时建议接收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包刚提醒说,用工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新修订的并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界定,避免在单位主营业务中大批量使用派遣人员,在今后的诉讼中该类派遣协议将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