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月至6月期间,仪征电信公司在多个乡镇的通信电缆频频遭窃。从作案手段和方式看,一定是个老练的犯罪团伙,电缆先后被盗窃达25起,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可当警方抓到这伙窃贼时,谜团才被解开,原来这当中有电信公司的内部职工参与。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4月至6月间,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在仪征市陈集镇、新集镇、刘集镇等地,采取攀爬、剪割电缆线的手段,盗窃通信电缆线,共计作案25起,所窃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0 534.75元。其中,被告人谈某参与盗窃25起,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 534.75元;被告人何某参与盗窃19起,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 784.5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6起,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 236.75元。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向其销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共作案17起,所收购赃物计价值人民币26 181.25元。而谈某和陈某居然是仪征电信公司的职工;何某则是某技术工,攀爬、剪割电缆线技术娴熟,非常在行;李某专门收购他们盗窃的电缆。他们的无间合作自以为天衣无缝,最终却难逃法网。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谈、何、李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谈某、何某、陈某、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