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企业破产欲赖账 法院依法助债权回收
作者:柳宁 发布时间:2013-05-02 浏览次数:212
俗话说树倒猢狲散,一点也不假,某进出口公司就想乘着某船厂濒临破产之际,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不能完全清楚掌握时赖账。仪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某船厂委托监管的资金1 563 770元。
2008年3月15日,原告和被告与意大利外商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意大利外商订购两艘驳船。原告负责驳船的建造和销售,被告负责驳船的出口代理,双方签订《船舶出口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2012年1月17日,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双方因上述协议进行过两次诉讼,相关判决文书亦已经生效。原告委托被告对合同涉及700万元资金进行监管,保证用于外商订购的驳船的建造。原告认为被告将1563770元用于委托监管的事项,要求返还。被告认为相关事项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原告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700万元造船款项委托被告监管,以确保该700万元用于外商订购驳船的建造,该监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监管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将70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也按约定的事项履行了部分监管义务,其中5436230元用于造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被告继续履行监管合同的,视为解除监管合同,自2012年3月17日起原、被告双方的监管合同解除,被告应将余款1563770元返还给原告。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某船厂委托监管的资金1563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