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执行局处理了首件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2012124日,南通中院做了终审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公司内2005630日起的会计账簿及其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于30日内交予三位股东查阅,申请人于2013228日向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申请人因欠缺财务方面的知识,提出委托具有会计资质的代理人代为查阅公司账簿,但是被执行人以非股东人员不得查阅公司账簿为由拒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股东知情权非专属于股东的权利,在自己不懂得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知识专业的人员来查阅账簿,以实现自己股东知情权的权益。被执行人认为委托是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的,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到公司的机密,不应由外人参与查阅。由于双方观点不一致,给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承办法官在多次协调后,被执行人同意申请人委托一名具有会计资质的代理人来查阅公司账簿。在承办法官的安排下,双方于今年42223日在被执行人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委托的具有会计资质的代理人查阅了公司自20057月以来的公司账册,案件得以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