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提供支付报酬记帐凭证 报酬被确认为工资
作者:杨山明 发布时间:2013-05-02 浏览次数:216
驾驶企业货车为企业送货一年多,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企业认为与驾驶员仅存在劳务关系,但拒不提供向驾驶员支付报酬的相关会计凭证,日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驾驶员与企业劳动关系成立。
扬州泰华洗化用品经营部自2010年3月起,雇佣驾驶员邱某驾驶经营部车辆为其运送货物。2011年8月,邱某在为经营部送货过程中受伤,经营部为邱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邱某申请工伤遭拒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了邱某的申请。泰华洗化用品经营部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
扬州邗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采取综合认定的办法。泰华洗化用品经营部认可邱某为其驾驶机动车运送货物的事实,亦即邱某为泰华洗化用品经营部提供劳动,其运送货物当为泰华洗化用品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邱某一年多来用经营部的车辆为经营部运送货物属持续性劳动而非一次性劳务;邱某的工作场所、送货时间、地点均由经营部控制,亦即实际接受经营部的管理、指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这些特征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经营部向邱某支付的报酬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该证据是经营部持有,而经营部拒不提供向邱某付酬的相关会计凭证,故应当由经营部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