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所有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当即表示其车辆未年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拒赔。王某这才犯了傻,因为车辆已经多年没有年审。但想当初自己根本就不想为自己的“破”车再买保险,只是王某路过保险公司时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强拉并多方位游说才买的保险,并且王某已经明确表示自己的车已经好几年没有年审,保险公司仍为其投保,既然能投保,现在怎么就不能获得保险金了呢?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并不知王某的车辆未经年审。

 

如果王某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为其车辆投保时已经明知车辆未年审,即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已经知道保险标的存在风险情形仍为其投保,视为保险公司已经认可该风险。那么该风险情形发生,保险公司不能以该风险情形属于免责情形来拒赔。庭审过程中,王某多次陈述保险公司明知其车辆未年审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复印了他的行车证,行车证上标注年审时效,可惜的是保险公司复印的是行车证的正面、对于标有年审时效的背面很“恰巧的”没有复印。这就说明,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已经知晓其车辆没有年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众所周知,保险业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要有充分并且全方位的了解。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类案件也日渐增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直是保险公司规避责任的“尚方宝剑”。当事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的查看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也应当切实的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仅仅以经济效益为指标追求保单数量。

 

此外,当事人应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本案中车辆久未年审,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王某仍驾驶其上路,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对公众安全的不负责任。且该行为客观上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此王某在保险公司拒赔的基础上,也必须接受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