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附义务 限制他人再婚被法院确认无效
作者:周琪 崔洁 发布时间:2013-05-02 浏览次数:342
现年近七旬的李某四年前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年少28岁的离婚女人谢某;得知谢某单身带着孩子,生活有一定困难,李某提出自己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顾,尤其是老伴身体很差,如果谢某愿意照顾他和老伴,李某可以给谢一笔钱帮其买房,共同生活,将来若老伴离世,李某还可以与谢某走到一起,但条件是谢某不得再婚;谢某同意了。2009年8月,李某亲自书写了一张借据:“今借李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房屋,由其共同居住,其产权归谢某所有,谢并自愿照顾李老年生活起居。如后悔或重新结婚,应全部返还借款或房屋过户于李某,双方互不干涉。”谢某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姓名,后从李某处拿走15万买了房子,李某也常到谢某住处与其生活。次年2月李某又给了谢某10000元。
哪想,2012年初谢某遇到了自己喜欢的人,便带着孩子又结了婚,不再与李来往。李某知道后十分生气,责备谢某违约并让其返还自己15万元借款;因多次交涉无果,李某遂以“谢某不履行借据上的约定,以欺骗手段向李某借款行为违法”为由,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返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44800元,共计204800元。
庭审中,谢某陈述借条不是在自己真实意思下写的,买房是李某主动提出的,15万元钱收了,但另外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李某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李某给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且已用完了;李某不让自己再婚、只想让自己当个“备份儿老婆”,不能接受。
徐州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诉争的15万元虽然是以借款的形式出现,但从谢某签名的借据中可以看出,其实质应为附条件的赠与。但李、谢在借据中所附条件,限制了谢某再婚的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因此,李某请求谢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李某给付谢某的10000元,李某主张是借款,谢某否认、主张是双方共同生活所用,举证责任在于李某,庭审中李某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是借款,故李某请求谢某偿还其10000元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李某请求谢某支付利息44800元,也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谢某一次性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双方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