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情趋向复杂化,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影响着社会稳定。为此,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进行专项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多、标的额增大。从案件受理数量及标的额看,2010年收案1226件,标的额16185.0205万元;2011年收案890件,标的额12806.3281万元;2012年收案1383件,标的额30443.0409万元;20131-4月份收案639件,标的额19947.0029万元。另外,单笔借款金额增大,个别借款超过500万。

 

二是债务人恶意躲债增加了案件审理、执行难度。部分借款人因欠巨债、无力偿还,躲到外地或者采取游击战术,造成法院送达难,许多案件需公告送达,延长了审理时间;部分借款人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均较低。另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现象也大大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

 

三是虚假诉讼、违法借贷问题明显。1.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非法利益,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制造虚假借贷诉讼,危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审判实践中很难识别;2.因有些借款属于高利贷,有些将借款用于赌博、犯罪等非法行为,借贷双方往往在借据中刻意隐瞒,导致法院对此难以查清。

 

四是借据或借款协议书写不规范,使案情变得复杂化。1.利息约定不明确;2.借贷双方姓名与身份证明不符,姓名不符一方以此为由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或者还款事实;3.担保财产不明确,如仅简单约定以房屋或者车辆抵押,未具体写明抵押财产的标志性信息,法院无法支持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4.“担保人”与“证明人”混淆使用,导致提供担保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提供证明的人反而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二、原因分析

 

1、出借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致使借款难以追回。①出借人仅看重高额的利息回报,极少审查借款人的经营、诚信状况;②多数借款未设立担保,或者虽设立担保,但因债权人自身原因致使担保权无法实现,如对约定的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因保证期间内怠于行使催促权使保证人免责;③出借人在高息利诱下失去了判断力,致使在借款人已经出现经营恶化或者诚信危机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借钱款。

 

2、借款人诚信缺失,恶意违约。表现为:①明知自己失去偿债能力仍隐瞒真相骗取借款;②虽有偿债能力却故意赖账不还;③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或以更高的利率转借他人;④将借款投资到高风险渠道等。

 

三、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是拓宽正规金融服务范围,引导公民多方位投资,逐步压缩民间借贷需求,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从源头上防止恶意借贷发生。

 

二是加大对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严肃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庭审中对借款原因、目的、利率等细致调查,查明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情形,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典型案件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可选择到社区巡回审理,以此方式提高广大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