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与社区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纠纷

 

仪征市人民法院 

 

李丽

 

 

论文提要:法院与社区的适度互助是法官走出去与社会力量引进来的结合,是法院将司法职能延伸到基层社区,将司法救济与社会型救济相结合,实现了社区与法院的优势互补,是多元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模式。(全文约5500字)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从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社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社会互动,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和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社区为居民提供了各种社会服务。司法也是居民的一种社会服务需求。通过法院与社区、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创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将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有机地与现代司法诉讼制度融合为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以适应各种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有效地配置和节约了司法资源,把司法服务的功能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加强法院与社区的联系,深化法院与社区的互动,是一种全覆盖式、精细化的社会服务模式,实现重心下移、服务延伸、方便群众。提供法院和社区相互交融的社会服务,可以极大地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服务的满意度,对于我国这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人口大国来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法院与社区互助的必要性

 

1、司法上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根本出发点,也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有着司法便民化的优良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司法便民化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至今仍然持久、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运作方式。法院与社区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纠纷是马锡五审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指导下,法院与社区互助成为必然。

 

2、纠纷解决的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纠纷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之外,情理与习惯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基层法院法官最为关注的是纠纷的解决,。每天面对的大量案件具有特殊性,其"发生在熟人之间,无法或很能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缺少律师对诉讼争议的整理和格式化,缺少可靠的公文化的材料,当事人很不熟悉现代法律的要求"2)。法官进入社区进行深入的调查,对社区情况的熟悉将会为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对解决纠纷很重要。

 

3、社会稳定的需要。司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介入具有滞后性、成本高的特点,诉至法院的许多民事纠纷已扩大、激化。所以民事纠纷的化解需要提前、需要借助外力,就需要借助社区的力量。法院通过"跨前一步"进入社区,重视与社区的配合与协作,借助社区的优势,开展矛盾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畅通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和配合渠道,采取诉讼和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建立起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以调解为主要载体,力争从"化讼""少讼",并在部分社区实现"无讼",可以就近就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4、法院司法现状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更秉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司法活动要更为人民服务,推行司法便民化,使得各种矛盾和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能动司法理念包含了非常非富的司法便民化的内容。人民群众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司法救济途经产生的多元化诉求,更是使得法院作出了各项主动的回应,特别是增强了法院与社区的互动,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文主义精神,充分体现了能力司法,将司法便民化落到实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民事纠纷数量激增,且目前法院所面对的一些纠纷并不完全是法律问题,许多带有社会问题的因素,仅靠法院一已之力无法解决。目前社会思想转型,社会不公现象的存在,法官不仅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更需要解决当事人的思想症结,进行情感疏导。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而且青年法官较多,法官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和能力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诉讼不应是民事纠纷的第一选择而应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法院与社区的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纠纷,实现对民事纠纷的法律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相结合,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社区把能化解的纠纷都化解了,法院可认集中精力办大案。社区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可以减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决,一些棘手的案件在社区的帮助下迎刃而解,可以创建法院的法治权威。法院与社区的互助可以强化法院的司法权威,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充分展示出来,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相信法院,在群众中树立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从而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真正发挥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5、社区现状的需要。不少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社区。要及时有效地将这些矛盾与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若不能及时化解必将影响社区的和稳定和和谐。大量游离在法院之外的民事矛盾,如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财产侵权纠纷,这些纠纷虽然涉及数额不大,但是形成的危害却并不轻,有的纠纷由于没有及时解决从而导致矛盾发生转化、激化,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在法院的帮助下,社区可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发展。

 

在一线承担主要任务的社区调解人员大都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兼任,有些不是专职民调员,有些从未接触过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调解经验和技巧、法律知识等。有些群众已习惯了将纠纷直接提交法院,相信法院的权威和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不知道也不愿意选择社区民间调解组织来解决纠纷。法院与社区联手,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社区调解员,认真倾听居民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调处。对居民感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向他们介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益处,引导居民以平和的主式化解矛盾。法院作为社区的法律后盾,着重解决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而提高法律保障,可以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纠。法院积极主动地为社区提供服务这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增加社区居民的满意度,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法院与社区互助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

 

法院与社区互助,必然导致法官职权的扩张,不限于权利的救济,更包括事前的预防。法院与社区可在法律宣传、培训社区民调民、非诉纠纷和成诉纠纷的调解、送达指引、社区巡回审判、执行联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等方面进行互助,共同化解民事纠纷。

 

1、开展法律宣传。法官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定期开展法律讲堂,解答法律问题,提高群众合法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向群众介绍典型案例,分析案情,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倡导社会形成文明有序的行为规范。法院到社区进行调解、开庭等方式以案说法,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解决一个具体矛盾的同时也在更多的层面上影响着群众,使更多的群众在审判中具体看到法律真正价值取向,借助这种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

 

2、培训社区民调员。法院可以编写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将法官们在和长期审判实践中积聚的调处民间纠纷经验和成功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汇集成册,并将调处手册赠送社区民调员。法院分别派出精通审判业务、擅长民事调解的资深法官,以调处手册为教材,直接进社区对民调员进行业务培训,这既有利于法官与广大社区民调员相互交流、学习、有助于法官深入基层体察社情民意,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思路,拓宽了法院与社区调解思路,特别是增强了民调员的调解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有利于将矛盾化解解在萌芽阶段,真实实现案结事了。

 

3、非诉纠纷和成诉纠纷的调解。"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预防纠纷和早期介入比纠纷解决更为重要。"3)法院与社区互助的重点是社区民事纠纷的调解。社区调解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尽早参与社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社区民调员作为熟人社会的成员,对本社区的人员的性格、脾气比较了解,较容易找到适合纠纷当事人特点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社区民调员一般均为社区干部,其可以动用个人威望、面子、情理等资源,当事人基于某种信赖,较容易接受社区民调员提出的调解方案(4)。社区民调员可以发挥了解情况、贴近当事人的优势,为当事人讲清道理,分清是非,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矛盾。特别是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社区内经常出现的纠纷方面,社区调解具有较大的优势。

 

法官进社区可以深化指导人民调解、开展诉前、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分止争。社区民调员的调解工作,因有法院的参与,而具有权威性。对社区民调解员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社区民调员主动配合法院对步及社区居民的敏感性、疑难性、矛盾易发性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帮助法院对诉讼后案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工作。

 

4、送达指引。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性地增强,目前社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送达诉讼文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实现又好又快办案的重要因素。如何解决送达难,做到送达顺畅,是法院审判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法院建立法警集中送达机制,将无法通过电话、邮寄方式完成送达又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交给法警集中送达。在法院集中送达文书过程中,常存在受送达人规避送达、住所难寻、流动频繁等情形。社区可利用社区管理的优势,进行入户采集信息,掌握户况信息,可以利用对社区成员的熟悉等有利条件,协助法院寻找当事人。负责送达的法警在找不到受送达地址或受送达人后,可直接与社区联系,请求社区给予协助送达。此时的社区也充当送达联络员的角色,可以利用社区信息化管理优势,协助查找被送达人下落,随时掌握受送达人动向,对法院送达工作进行指引或见证,提高送达成功率。社区协助法院送达,可以提供当事人的基本线索,做好送达指引工作,给予指路、带路,代收、转交文书,对留置送达进行见证、签名以及做解释等工作。这样可以高效率送达法律文书,较好地解决了因送达难阻碍民商事案件审理进度问题,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5、社区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5)。社区巡回审判具有问题解决型的特质,即开创性地将司法系统的权力恰当地用于解决当事的棘手问题。法院可以选择赡养、抚养、婚姻家庭、小额债务、相邻关系、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等贴近百姓生活、涉及民生问题的典型的、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件在社区开庭。选拔具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法官担任社区巡回审判法官,聘请社区内民调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社会参与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强审判透明度等多重效果。社区居民在家门口现场旁听,增强了对法院的信任,也增加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6、社区协助法院执行。社区可以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信息,协助法院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推动执行联动威慑机机制建设,构制综合治理搪行难的工作格局。社区在执行强制措施配合、查找被告人下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代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甚至参与执行和解等方面全力配合,形成合力,可以发挥很大作用。

 

7、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必须从最源头、最基本的办案执法环节入手。同时社区作为一种外部制约力度可以加强法院办案过程的监督,提高法院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增加法院干警在民从中间的亲和力和公信力。社区能够在第一时间倾听百姓心声,为百姓排忧解难,可以及时预测群体性、复杂性、疑难性案件的可能出现的深层次矛盾纠纷,可以作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将信访难题的关口进行适当前移可以协助法院采用合理合法的策略进行优先疏导,形成攻克信访难题目的良好联动氛围。

 

法院与社区的互助,可以调动社区居民行动起来的积极手段,可以力争彻底解决问题,甚至可以揭示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向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有助于社会问题的根治。

 

三、法院与社区互助化解民事纠纷的需注意的问题

 

1、司法救济提前。国家审判权深入基层社区,会影响我国基层已不易于维持的人民调解制度,使得各种纠纷都需要法院的参与,甚至直接走到诉讼的层面上来。这样不但使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加大,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国家司法主动走向纠纷解决流程的最前端,也违背了司法的最后救济性,即"诉讼不应是'第一选择'而应是'最后的救济手段'"。(6

 

2、影响司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法院与社区互助化解民事纠纷作为一种司法便民化的措施,若过分强调司法的便民化势必会弱化我国经十多年来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效果。

 

3、影响司法的中立、独立。与社区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判断,造成司法权威的丧失。正如波斯纳所言:"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的同情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7

 

四、保持法院与社区适度互助关系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的适度能动而不能大包大揽,既要做到积极有所为,缺位,又不能越位和错位,以使司法便民化措施恪守法治理性,遵行司法规律,紧持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保证司法便化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充尊重和切实保障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推动和促进当事人互信沟通,以当事人本身之合意与诚信来削除乃至彻底清解当事人的内心异见。法院与社区保持适度的"亲密接触"

 

 

 

加强法院与社区的适度的互助,将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将司法服务前置,实现司法服务地域、对象、环节和时限的全方位覆盖,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贴近居民服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提高居民对社会服务的满意度,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李丽)

 

 

注释:

 

 

[1]谢守红\谢双喜:《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借鉴》,栽《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1期。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4]高一飞、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1期。

 

[5]肖扬:最高人民法院20063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6]柯有阳、高玉珍:《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协调与整合》,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8

 

[7]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