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开店实为骗钱挥霍
作者:孙海雷 孙宇 发布时间:2012-02-02 浏览次数:298
以拉人合伙开店为名,自己却把合伙人的投资款用于挥霍,去年12月2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981年出生的金某系建湖县上冈镇人,2010年7月至8月间,金某声称要在盐城投资开店,主动要求刘某与他合伙。刘某当时手里也有几万块钱余款,听说合伙开店,认为这是个生财之道,也就答应了,于是在金某前来索取投资款的时候,先后5次将72300元银行存款全部取出给了金某。可时间不长,金某告诉刘某,这钱不够,还须加大投资,不然店就开不成了。为不前功尽弃,手里没钱的刘某只好再向别人借了67200块钱交给金某。至此,金某从刘某手里一共拿走139500元,而他拿走的这些钱并没用于投资,而是用于自己的挥霍。当刘某发现这一情况时,这10多万块钱已几乎被金某挥霍殆尽。尽管刘某手里捏着金某的借据,但要回这些钱已成无望。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根本不是用于经营,也无能力偿还借款,非法占有意图明显。其间,金某借钱立据只是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以便骗取钱款的手段而已。金某所骗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