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开发区法院针对“国五条”实施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作者:张龙 发布时间:2013-04-27 浏览次数:547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五条”细则,其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的,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2013年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实施细则,提出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严控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等八大事项。重申限购、控价、保障,20%个税未具体涉及。开发区法院经调研认为上述购房新政的出台,会使得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大幅上涨且会导致审判实践中三类案件呈现爆发性增长。
一是因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引起的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出台相关购房新政细则后,20%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面开始征收,二手房买卖市场可能会出现短暂低迷。二手房交易价格将持续下跌,加上中国人特有的“买涨不买跌”的购房心里,有可能会引发买房退房现象的频繁出现,因买房人不再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买房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
二是因税费缴纳主体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的案件。主要表现在新政公布前签约、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在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新政中规定的20%的税收交纳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约定,虽然国家税收征收的主体是卖房人,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的税收大多由买房人承担。而面对新政实施后的高额税费,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承担,且协商无果必会产生纠纷。因此因税费由何人交纳问题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会大幅增加。
三是因税费缴纳问题引发的解除合同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新政公布前早已签约,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交易。因交易签约时间久远,如按20%缴纳税收,出卖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故以新政实施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在新政公布前签约,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由买受人负担。但是因签约时买受人对20%的税收并无心理预期,且因税收金额较高,买受人不愿负担,从而以新政实施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这类案件,合同能否解除、20%的税收应如何认定,将是案件审理中亟待统一的问题。
开发区建议:商品房买卖双方务必理性对待购房新政,同时注意购房风险。
目前,全国各地除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的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之外,其他地方的实施细则尚未完全公布,因此造成部分地区的二手房地产交易量大幅上升。开发区法院提醒广大购房者务必注意购房风险,理性对待新政的出台。
一是各地关于新政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向尚不明朗,处在价格剧烈变动区间及新政出台前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易发生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提醒购房人理性对待新政的出台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之前务必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各项税费由何人负担,以免将来出现缴税主体不愿意承担较高的过户费的情况,从而阻碍房屋交易的正常进行。
为此,开发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针对购房新政,提出了三点措施:一是加大上述案件的调解力度,对由于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慎重处理,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从公平原则出发,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和审理效率;三是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当各地的实施细则尤其是江苏省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及时掌握和回应,准确处理受理的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