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经常与妻子刘某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还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在没有静心与妻子语言交流、思想沟通的情况下,反而产生杀妻歹念,但杀妻未成确殃及岳母。近日,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结了婚,并用自己的积蓄开了间店铺,小两口日子过得还算可以,但是生活条件的改善并没有使双方的感情更加融洽。由于店铺需要进货,刘某便经常往返于城乡之间,时间久了,王某就无端猜疑妻子生活不检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没有很好的思想沟通交流,王某与刘某经常发生口角。在一次争吵之后,刘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王某多次到刘某娘家劝说,想与刘某重归于好,但刘某总是找理由避而不见。2012年的中秋节,王某再次来到岳母张某的住处,没有见到刘某,便打电话询问,在电话中,二人再次争吵起来。本来就窝火的王某更加怀恨在心,遂到市场上买了一把菜刀,又用塑料瓶添装了汽油回到岳母家与妻子理论。妻子坚决不愿回家的态度却激怒了王某,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正在做饭的张某见状赶紧上前劝阻,三人推搡着到了厨房。岳母的劝阻不但没让王某冷静下来,反而更增添了王某的怒气,王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瓶打开并向刘某泼洒,刘某见状赶紧挣脱跑到大门外。然而汽油遇到明火迅速燃烧,被汽油溅到的张某也引火上身,导致身体多处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肢体多处皮肤II度烧伤,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亲属向张某支付医药费等费用1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告人王某属未遂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药费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