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同事2万元人民币,在写欠条时写成2万日元,因此拖欠大部欠款不还。4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潮归还原告高志国借款13000元及利息。

 

2012916日,蒋潮从高志国处借款20000元,并向高志国出具了欠据,载明:今欠到高志国贰万(日)元正(¥20000)蒋潮2012.9.16。后经高志国催要,蒋潮归还7000元,余款13000元至今未付。高志国在多次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蒋潮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潮所出具的欠据载明今欠到高志国贰万(日)元正(¥20000字前有字似“日,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及本地风俗,行为人一般以人民币为币种交易单位,另(¥20000意为人民币20000元。综上,被告蒋潮借原告高志国款2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蒋潮应归还借款。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