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对从事特殊种工的一些工人,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曾经从事轮胎工这种特殊工种多年的杨君认为自己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提前退休,但他的要求没有被人保局批准,理由是现有“原始资料”不足以证明杨君满足提前退休的条件。为能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杨君将人保局告上法院。近日,此案有了结果,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布,该院终审作出驳回杨君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人保局对杨君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认定。

 

19569月出生的杨君可算是徐州市某运输公司的老员工了,他从197912月起就进入该公司工作。20019月,杨君在该公司工作了近20年后,因公司效益差,他虽然是企业编制职工,但也不得不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开始自谋生路。20119月,杨君以其从事轮胎工符合55周岁提前退休条件为由向人保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据了解,轮胎工属于特殊种工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其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且轮胎在硫化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在轮胎打磨中产生大量橡胶粉尘,影响人体健康,男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从事该工种15年或累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也是出于对从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一种保护措施。

 

但人保局审查后却作出了“不同意其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理由是根据原始资料记载情况,杨君从事轮胎工的年限不满20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

 

人保局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也就是杨君在单位里面从事轮胎工的原始证明材料。而根据杨君的职工档案和原始工资单记载,其197912月至198311月,以及1990年、1992年、1994年、1995年和1996年工种为轮胎工;1984年、1985年、1987年、1988年和1997年工种为修理或保养。另外,杨君所在单位于20018月制作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变动情况表》记载:杨君197912月至199812月工种为轮胎工、19991月至20015月工种为工人。

 

杨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从1979年参加工作就一直从事轮胎工工作,长期在艰苦环境中工作,有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局具备审批职工提前退休的法定职权,确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应以职工档案、原始工资单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本案中,现有的原始资料尚难以认定杨君连续从事轮胎工15年或累计20年的事实,故人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杨君的诉讼请求。

 

杨君还是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常年对轮胎进行加工、处理、打磨,接触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而原始资料中存在工种记载混淆现象,一审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片面认定,属事实错误,请求该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保局则认为,国家对像杨君这样的特种工种,确实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但国家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核十分严格,现在关键问题就在于档案资料中难以证明杨君从事轮胎工的工作年限满足了相关条件,所以不能为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杨君在公司中所从事的轮胎工属于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之一。确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应以职工档案、原始工资单等原始资料为依据。证据显示,杨君1984年、1985年、1987年、1988年、1997年工种均记载为修理或保养。虽然杨君原所在单位于20018月制作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变动情况表》中记载“197912月至199812月工种为轮胎工”,但在该表与原始资料不符且无其它相关原始资料佐证的情况下,人保局在行政程序中对杨君不做认定并无不当。据此,现有的原始资料尚不足以认定杨君连续从事轮胎工15年或累计20年的事实,故人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