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过程中中,发现盐城人汪某某有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遂将其抓获。近日,被告人汪某某被丹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汪某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却颇有些小聪明,通过从网上购买一些枪支配件和从玩具手枪上拆卸的一些零件,居然可以组装成枪支。2009129日汪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312日刑满释放。2011年下半年及2012年年初,被告人汪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盐城滨海317省道的公路边,先后两次向吕某某出售了“仿AK47”自制冲锋3支,并附送子弹250余发,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上述3支自制冲锋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制式、自制7.62mm56步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子弹为制式7.62mm56步枪弹,系仿军用子弹。

 

丹阳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