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牟暴利 触犯刑法遭严惩
作者:张达朝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263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各地中小企业都出现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借款人为筹措资金甚至铤而走险非法集资。不过像张某和刘某绞尽脑汁的筹措资金的现象很少见,这俩人是先从金融机构信贷套钱,再钱借给别人获取高额利息,触犯了刑法却浑然不觉,最终受到严惩。仪征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和刘某高利转贷罪成立,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刘某介绍李某与邹某商谈借款事宜。被告人张某、刘某陪同李某与邹某多次商谈,双方约定以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为抵押物,由李某向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获得借款后再将该款借给该公司使用,由该公司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刘某与李某约定,借款成功后李某需支付二人好处费。2012年5月16日,李某以另一公司名义从江都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 200万元(年利率10.496%),将910万元借给邹某使用。后被告人张某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刘某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某从邹某处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仪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高利转贷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高利转贷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