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审理一起贩卖病死猪肉案
作者:李健 秦臻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244
24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2010年3、4月份至2012年1月份,从被告人谭某某处、东海县双店镇集市等地收购病死猪七万余斤,后卖与被告人庞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七万余元。
被告人谭某某自2010年3、4月份至2012年2月份,在东海县房山镇、平明镇、安峰镇等地收购病死猪六万余斤,后卖与颜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六万余元。
被告人庞某某自2010年7、8月份至2012年2月份从被告人颜某某处收购病死猪五万余斤,后卖与陈学仕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五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庞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颜某某到东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庞某某明知系病死猪,仍收购并销售谋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庞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