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依,要回十一年前转包承包地获支持
作者: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259
在收到法院判决结果后,谢杰终于松了口气。从2007年退伍回到老家后,谢杰和母亲王秀英为了拿回自家土地证登记范围内的承包地可谓四处奔走,费尽周折,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
近日,涟水县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谢正洪与周卫兵于2001年签订的协议;被告周卫兵返还原告王秀英、谢杰七块承包地共计4.95亩。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当地引起了群众热议。
十一年前,谢杰在外当兵,父亲谢正洪又长期身体不好,无力耕种土地,于是与村邻周卫兵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约定:“谢正洪因生疾同意转让周卫兵三口土地4.95亩,税费和其一切公差劳务由周卫兵负责;土地承包期到上级下达变动土地为止;承包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变动。”协议签订不足两个月,谢正洪就去世了。然而到2004年左右,江苏省率先取消农业税,并每年给予承包户一定的耕地补助,农民种地的负担大幅度减轻。
2007年谢杰从部队退伍,回乡后一直未找到理想的工作,现在县城一家酒店里临时打工,微薄的收入无法应付家庭的日常开支。于是谢杰和母亲王秀英向周卫兵商量要求返还部分土地,周卫兵都以协议已经生效,且未到期为由,拒不返还。谢杰也曾经多次找村委会协调,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其间被告还将部分土地租赁给徐州赵某耕种两年,两年的租金一千余元也是周卫兵领取的。谢杰与母亲无奈之下将周卫兵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承包地。
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从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起,再到200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都登记在原告家名下,2001年两家签订协议时正值原告家无力耕种土地的特殊情况,协议也未收取任何流转费用。而今谢杰已退伍回乡,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将显失公平。被告周卫兵则辩称,双方签订转包协议经村委会确认,是合法有效的。从2001年起,被告即对转让的土进行了耕种,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同时承担了本村集体的相关劳役,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另外,周卫兵还向法庭提到:谢杰退伍后获得了金额达十几万的安置费,目前在县城打工,从事职业属于非农职业,双方协议履行期限未达到承包期限剩余期限,故应继续履行协议。
涟水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谢正洪2001年签订协议将7块承包地流转给被告,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政策等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转让承包地的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别于普通商业合同,家庭承包地系农民基本生活来源,带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两家2001年签订协议是无偿流转协议,流转原因是谢正洪身体欠佳、谢杰服役导致无力耕种,现国家农业政策已进行重大调整,取消了农业税,并给予承包户一定的农业补贴。谢正洪去世后,谢杰退伍回家已有能力耕种土地,且谢杰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签订协议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将有违家庭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和制定初衷。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解除双方协议、并由被告返还承包土地的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