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腿受伤被治短 医院担责占一半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262
一男子因右腿受伤到医院就诊,不料经过手术治疗后右腿却比左腿短了一些,走路呈跛行状态。患者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4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沭阳城中医院赔偿原告方伟云误工费6784.68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9459元、处理事故亲属的误工费酌定500元,合计47743.68元的50%,即23871.84元;同时赔偿原告方伟云鉴定费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3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方伟云因车祸致右下肢受伤,到沭阳城中医院诊疗,查体:右大腿根部肿胀,外旋畸形,右髋部压痛明显,纵向叩击痛(+),右下肢活动受限。较对侧缩短3cm,肌力正常。感觉、未梢血运可;X线片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未见骨性异常。初步诊断: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2012年6月18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抗感染,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等治疗。2008年6月23日复查X线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尚好,小腿粗隆撕脱。2012年6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逐渐加强功能锻炼,建议休息6个月,术后6个月下床扶拐逐渐负重活动,术后1、3、6月、1年来院摄片复查,骨折愈合后,考虑手术取内固定,随诊。2012年12月15日,方伟云到城中医院查X线片,印象: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后来,方伟云感觉自己下肢右短左长,走路呈跛行步态,遂于近日到沭阳法院诉讼,要求被告沭阳城中医院赔偿医疗费8873.35元、误工费87048元、陪护费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9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459元、处理事故亲属误工费、住宿费30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187959.35元。现原告方伟云右髋部可见手术疤痕约17cm,屈髋运动正常。伸髋及过伸运动正常,外翻内收运动存在,外旋及内旋稍受限。双下肢长度右78cm、左79.5cm,周径:大腿右35cm,左37cm,小腿右28.5cm,左30cm。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为:患者于2008年因外伤致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粉碎性),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经术前常规检查准备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符合医疗规范。治疗中内固定材料选择欠妥,内固定强度不足,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目前存在的右侧髋内翻畸形,与患者原始损伤有关,医方在术前及出院时都作了相关风险与注意事项的告知。术后按诊疗规范复诊对发现和纠正畸形有重要意义,由于患者未及时复诊,失去了畸形纠正的最佳时机。但医方在治疗中内固定材料选择和固定钢钉打入方位欠妥,致内固定强度不足、松动,对患者骨折修复、功能维护也有一定影响。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伟云为此支出鉴定费3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而到被告处诊疗,被告对原告伤情诊断明确,经检查后对原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在术前及出院时都作了相关风险与注意事项告知。但被告对原告治疗中内固定材料选择欠妥,内固定钢钉打入方位欠妥,致内固定强度不足、松动,存在医疗过失。术后按诊疗规范复诊对发现和纠正畸形有重要意义,由于原告术后未能及时复诊,失去了畸形纠正的最佳时机。综上,现原告术后存在右侧髋内翻畸形,致其双下肢左长右短,跛行走态,构成十级伤残,与原告的原始损伤,术后未能及时复诊,被告的医疗过失均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及出院休息期间的相关损失属治疗原始损伤的损失,不在被告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失范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医疗过失行为有关的损失有:原告出院结束后至伤残确定之日的误工费,根据其十级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确定为6784.68元、因鉴定而产生的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9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处理事故亲属的误工费酌定为500元、鉴定费32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