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当然违法,这是我们人人都知道的法律常识,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可是童工在被雇佣期间付出了劳动,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童工劳动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情理和法理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小张是199610月出生的,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来镇江生活。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没有考上高中的小张开始在镇江找工作。20125月,小张应聘镇江大港某连锁超市的仓库管理员,第二天,超市人事部门就与小张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140元。

 

12月,劳动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小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标准,于是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该超市停止履行该劳动合同。小张知晓后,以其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超市支付他双倍工资。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先后多次组织小张和超市负责人前来法院进行调解,法官耐心地向他们分析法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而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条件。所以,小张提出的双倍工资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超市应当支付小张应得的劳动报酬。双方签订调解书后,法官叮嘱超市不要踩法律的边缘线,不要以为小张还差几个月就满十六周岁就可以雇佣,一定要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