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一般发生纠纷都是承包方建设不力,发包方起诉追究其责任,或者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拒不给付工程款而被起诉。但仪征某电气公司却是自己发包工程后,疏于对多个工程之间的协调管理,亦不配合承包方施工,导致承包方施工处处碰壁,原计划为3个月的工期,3年还没有完成,而且该电气公司接连吃了三个官司。近日,仪征法院判决发包方仪征某电气公司向承包方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欠款利息795174元。

 

200912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仪征某电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厂房以及围墙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是2009128日,竣工时间为201038日。原告按约定施工,因被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被告另行发包的钢构工程施工不及时和迟延付款等原因,致使原告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经常中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未施工调整的项目工程报价书及相关附件、开工至20114月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附件、误工补偿及其他杂项、报告,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双方就此也多次进行协商双方于2011524日就给付工程款及后续施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给付方式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以及逾期支付承担相应利息。后被告再次违约,致使原告再次停工。原告曾于20119月和20128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经法院调解均达成了协议,最近,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95174元。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795 174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有明确约定,且法院民事调解书中也未理涉,故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仪征某电气公司向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欠款利息795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