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反映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作者:单迪 李振希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60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很多人开始寻求刺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豫区法院近三年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4起,涉案人员51人,其中贩卖毒品犯罪23件50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件1人。毒品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日趋增大,特别是伴随吸毒人员的增多,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和大量社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
一、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2009年至2012年近三年毒品犯罪主要涉案罪名是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的罪名相对集中在贩卖毒品上,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不但自己从事贩卖毒品的罪行,还想方设法拉别人入伙,扩大贩毒队伍和渠道,使得贩毒活动更加猖獗。
二是以贩养吸,吸毒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现象增多。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吸毒人员为了赚取更多“毒资”,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
三是零星、少量贩毒较多。毒品犯罪分子慑于打击,更加狡猾,从以前的大数量毒品交易转变为现在的微量化交易,即以小包贩毒。由于交易量少,目标小,不易引起怀疑,便于携带和迅速交易,抓获后又容易逃避刑罚,使得这种方式贩毒越来越猖獗。
四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无正当职业的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踏上毒品犯罪道路。很多犯罪分子不是初犯,大多有贩卖毒品的前科。
二、原因分析
一是高额利益驱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高额利润驱使,吸毒人员增多等原因,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加之吸毒人员耗资巨大,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从而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
二是犯罪证据认定困难。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方式从事交易活动。除现场抓获外,很多毒品案件,往往由于毒品已经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导致证据难以认定,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威慑。
三是对毒品危害宣传不足。经过多年的宣传,群众对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冰毒等新型毒品的危害,相当一部分人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错误地认为吸食冰毒不会成瘾,对尝试吸食冰毒抱有强烈的好奇心,使冰毒在少数喜好标新立异、追赶时髦的年轻人中具有一定的市场。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禁毒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毒品案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加强对青少年防毒、禁毒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高危人群开展吸毒危害和戒毒康复教育。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贩毒吸毒的信息情报互通,加强跨地区协调作战。公、检、法之间要相互配合,在打击涉毒犯罪中,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始终保持对涉毒犯罪的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贸等相关部门要明确易制毒化学品、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责任,适时检查,督促整改。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零星、少量贩毒和吸毒人员的处罚。提高对零星、处罚少量贩毒起刑点。对多次吸毒的人员也要予以处罚,达到惩治和戒毒的目的。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