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原告疏忽大意将被告公司名写错,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1527日,原告杨某到被告盐城市金鑫电子门业有限公司打算购买电子门,在试机过程中,机器中突然飞出的零件将原告眼睛打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被告告上了法庭。可在书写诉状时,原告未能到相关部门确认被告公司的正确名称,而是随意将被告公司门口招牌上的名称“盐城市鑫艺电子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公司名写进了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误将被告公司名写错,致使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