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今年已经是第19个年头,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消费思维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慢慢落后于时代的需求,对其进行修正,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体现。

 

在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讨论中,有关于消费者的“反悔权”入法等问题吸引了人们的关注。据悉,修正案将设立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冷静期,期间可以无条件退货。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感觉:看着电视购物台上的广告、看着淘宝上销量很好的产品介绍,常常会“一不留神”“头脑一热”就拨打了订购电话或者在网上按下了“立即购买”,但收到货后往往却冷静下来,发现自己其实并不需要这件商品,然后将它束之高阁。在销售手段天花乱坠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面对种种攻势都会因抵制不了诱惑而冲动购物,结果就是,造成金钱和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一个区间,让消费者头脑冷静下来仔细考虑自己的交易是否有必要,充分体现在对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时代进步的一个体现。

 

一个文明的商业社会,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社会上目前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商家,认为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可能会鼓励违约,造成诚信缺失的泛滥。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立法创建,当初在创建这一条款时,社会上也出现了“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质问,最著名的人物就是王海,“以恶制恶”的危机后果成为质疑的重点,但这些质疑声最终没能阻止这一条款的创设,因为法律正视了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积极地进行了引导和调整。因此,在修正案中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也可以借鉴这样的思路:客观承认法定内容的负效应,然后寻找法律配套制度来进行应对,规定消费者在一些特定消费领域享有反悔的权利,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事先的限定,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承认消费者在不损害商品的前提下拥有反悔的自由,这也是契约社会中,商业伦理对消费者诚信度的认可与尊重。

 

反悔权的设立,也是对商家的一种督促,商家只有诚信经营,买家才不会买完就后悔,尤其是在网络购物中,因为不能眼见实物,到手的商品很可能与商家描述造成的消费者的心理期待相差较大,这种情况下,允许消费者反悔,也是对商家诚信的一种促进。

 

在中国社会正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在社会心理不断走向稳定的形势下,“反悔权”的入法,必将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