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引入公估机制
作者:赵淑雯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47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经历“定责—定损—理赔”的处理程序,然而在实践中由保险公司确定车辆损失再进行理赔这一环节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也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依然尊在较大矛盾。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一起连环撞车造成七余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首次引入公估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和责任划分,依据公估意见顺利调解结案,伤情较重的六名外来务工人员顺利获得相应赔偿。
2012年10月24日,邹某驾驶公司小型客车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与金某驾驶的专用机械车相撞后,又与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中型客车相撞,致使专用机械车上的4名乘客和中型客车上的3名乘客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其它车辆车主及7名受伤乘客遂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源自连环车祸,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而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方案又不被各方认可,受伤乘客中的六位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医保,情绪较为激动。针对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就事故损失和赔偿范围争议较大的情况,园区法院与苏州保险业协会进行了对接,在审理中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公估机制,委托具有保险公估资质和价格评估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就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进行评估。最终法官根据公估意见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的公估意见表示接受,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迅速对受伤乘客及受损车辆进行了理赔。
承办法官认为,公估机制作为国际通用的保险理赔环节,改变了“赔多少保险公司说了算”的局面,不仅为当事人处理道交案件提供了基本的事实依据,降低了当事人处理纠纷需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公估意见普遍为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所接受,大幅度提高了道赔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为解决“理赔争议大”、“理赔难”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