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析
作者:刘新荣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805
论文提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老年人犯罪轻刑化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种种利害关系,众说纷纭。赞同者认为老年人犯罪轻刑化符合法理上的平等原则、责刑罚相一致原则,并从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等方面出发阐述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法理基础;从人的生理发展规律入手,综合考虑老年人身体素质及精神状态,主张对老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宽刑、慎刑。而反对者则认为对待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思想应当慎重,并从罪刑均衡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从是否有利于遏制犯罪等角度进行了客观分析,并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反复论证,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慎重。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认识应既考虑平等问题,也应考虑刑法惩罚的效果问题,主张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从立法上的年龄界限、不应当从宽的情况,从执法上假释减刑以及执行场所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在提出相应建议的同时,认真考虑了受害人的感受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主张"大仁不仁"的立法思想,即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不能因为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而绝对的从宽,也不能因为本着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精神进行立法、司法而对老年人犯罪造成放纵、姑息,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惩罚犯罪,且是切实有效的防止老年人犯罪。(全文约7500字)
一、老年人犯罪的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在我国,如果以退休年龄来看,虽然行业间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在我国,将60周岁确定为划分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既符合我国现实状况,也利于研究老年人犯罪的特性。因此,本文中探讨论述的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点,其犯罪表现具有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和性质。依不同的视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暴力犯罪,多数文化层次较低。也有高智力的诈骗,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利用退休之后的职务之便利进行的犯罪活动。
2、从犯罪对象来看,老年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弱势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而老年智力犯罪多是侵害社会和大众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验把目标锁定在同样没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势群体"。
3、从犯罪手段来看,老年人犯罪形式大多数表现为非暴力型犯罪。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们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包庇等行为进行犯罪。
4、从犯罪动机来看,老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之其他年龄段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对集中,大多是获取经济利益、宣泄消极情绪或者满足生理需求。
5、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男性一般实施的有猥亵、强奸、诈骗、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而老年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主要集中在扰乱社会秩序上。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诈骗类、公职类、邪教组织类犯罪愈发突出,且多数为智能型犯罪。利用残疾儿童强迫乞讨及诈骗等犯罪上出现了老年人结伙作案的新趋势,值得引起注意。
二、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子女成家后与老人分居两处成为常态,致使许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进而可能引发犯罪。究其根本处是中国古代的子养父的养老模式和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养老方式之间的矛盾,是植根于中华传统几千年的人的依赖性与独立性这样的矛盾显现。步入老年时代,能带来老年人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种依赖,包括依赖子女、依赖社会、依赖政府,甚至依赖自己的对手。而现代社会,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子女对老年人的依赖却在减少,社会对成年人的关心也不能细致入微,政府的责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对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争斗之心日渐减弱等,老年人所依赖的东西逐渐减少,而独立性却在日渐减弱,这样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产生情绪的波动,进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在具体的表现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诱因。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一)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对老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方方面面,归结起来就是"不适应"。对离退休生活的不适应;对生活方式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地位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适应。为了填补其内心的失落感,获得他人的尊重,一些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会地位帮助请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进行诈骗。另外,现代社会新生事物频出,老年人对于不良信息与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也会参与相关的犯罪。
从家庭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恶化都可能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随着身体状况的衰退,老年人能为家庭带来的收益日益减少,一些子女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甚至不尽赡养义务。这很可能导致老年人基于生计而实施财产犯罪。同时子女成家后疏于对老年人关心、照顾,老年人长期空虚、落寞,诸多消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间爆发,会造成严重的暴力犯罪。一些老年人丧偶后,内心忧郁沮丧、郁郁寡欢,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其内心充满了孤独,极易导致老年人进行性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客观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深刻而直接,但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主观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从生理上看,人步入衰老,会表现出生理结构及功能减弱,适应能力降低,抵抗能力减退,对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下降,对损伤的修复能力降低等形式。这些改变,使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信息、获取慰籍的能力明显衰退。生理的变化又极容易影响老年人的情绪,使其易激动、自卑、无法控制情绪、以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恶劣的情况下会导致忧郁症,而无法正常合理排解的消极情绪成为老年人采用极端方式发泄自身不满甚至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导火索"。
影响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学者们归结为各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直击其核心,最根源的问题就是由于老年人步入老年后,身份的转变导致的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的老年人心理状态的剧变的消极方面。⑴无论是生理状况恶化还是心智日渐衰退,都会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三、老年人犯罪的刑罚争议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研究,在学界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支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一种是反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一)支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观点及理由
1、从平等原则视角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具有合理性。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老年罪犯、未成年人罪犯不同于一般成年人犯罪对待是符合基于合理差异的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亦是法律实质平等的内在要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应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正因为平等不是平均,也不是绝对相同,所以要做到实质上的平等就要正视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在立法上给予特殊保护。
2、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具有合理性
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要与客观的罪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即罪和责相适应。客观的罪行主要指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性。主观的责任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责任年龄和罪过形式等。
老年人的身体素质和精神状况较之成年人有很大差距,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素质变低,心理承受能力退减,健康指数下降,对其行为的认知越发模糊。相对于青壮年,老年人对犯罪行为的意志力和控制力比较低。在实施相同犯罪中,老年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这些是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削弱的体现。因此,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的。
3、从刑罚的目的、刑罚预防来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具有合理性
现代刑罚的目的,不仅有惩罚犯罪、实现正义的初衷,更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宗旨,从而构成了正义惩罚犯罪与有效预防犯罪相统一。对老年犯罪人适度从宽处罚包括免除死刑适用,既考虑了正义惩罚的基本要求,又兼顾了预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实现。因为,老年人若犯下重罪而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不管他是否能再回到社会,他再犯的可能性也基本不存在了。
(二)反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观点及理由
1、老年人犯罪轻刑化,违背了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平等的保护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而对于老年人犯罪轻刑化的特殊规定,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社会阅历相对丰富,社会认知也相对成熟,虽然说容易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但其所拥有的各种能力比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并不会因为其高龄而出现显著变化,其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也不会出现明显欠缺。
2、老年人犯罪轻刑化,不利于遏制犯罪。对老年人犯罪的宽恤会增加老年人犯罪的几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通常按照刑法的条文规定,而不能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发生偏差而产生变化。所以我们不应该以尊敬老人为理由,在法律上为其大开后门,这违背了刑法以保护人民利益为目的而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和惩罚犯罪功能。
3.谨慎对待中国传统的"矜老恤刑"原则入律。
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一贯有尊老、敬老的良好传统,这在古代、近代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⑵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这两种规范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应当包括对犯罪人在定罪与量刑上一律平等。但是,法律明文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明显违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笔者的观点
基于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宽刑具有实际意义,但是应当慎重使用。
1、从法理及刑法基本原则来看,这是一个犯罪均衡的问题,也是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既有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也有犯罪主体均衡的关系,由于犯罪主体生理和心理状况所带来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不同,对特殊的人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偏袒,这是一种公平的形式。
2、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分析,无论年龄如何,只要犯罪主体具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都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不然,无法体现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也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某些犯罪,受害人的利益应当考虑进去。刑法本身就是将"私斗仇恨"转移到国家公权力上来,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以公代私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是不能无视受害方的私权利。老年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对象更多的是比其更处于弱势的妇孺。因此,在受害人面前,老年人也是强势群体,并不能认定老年人就一定是弱势群体。
3、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随着社会的变迁,老年人犯罪的界限岁数门槛可能会提高。因此,泛泛的讨论老年人犯罪宽刑的利弊不合时宜,也是不利于预防和惩戒老年人犯罪。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平正义、社会认可等问题,具体的制定细则从而达到目的。
四、 尚待完善解决问题及应对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但是并不具体。笔者从立法、执行层面上探讨老年人犯罪问题,从刑法的惩罚效果与宽严相济原则出发,提出初步的意见。
(一)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立法建议
1、增设老年人犯罪从宽适用刑罚的法定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⑶我国法律条文中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细节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做出以下几点规定:
(1)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际社会普遍将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定义为老人,那么对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特殊规定应当从达到老年人年龄标准开始考虑,而并非人为设定一个75周岁的标准。在从宽处罚的人道主义立法精神下,对个案公平的平衡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实现最大化。
(2)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因在于已满75周岁的人身体更为衰弱,各项机能快速退化,尤其是在心智方面更是弱化。另外,从再犯可能性看,年满75周岁的人再犯可能性会相对小一些,尤其是需要判处较长刑罚的重罪而言,老年犯罪人执行完刑罚后已入暮年,对于社会基本不再具有危害性。因此,在量刑情节上予以特殊规定是比较适合的。
2、增设老年人犯罪不应当从宽处罚的范围
鉴于老年人犯罪的罪名种类,除了临时性的财产犯罪之外,更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以往职权、身份等手段进行的犯罪。在从宽的基本原则下,应当设置例外的条款,专门遏制老年人此类犯罪的趋势。
(1)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不应当从宽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退或退休后虽已没有实职,但影响力仍在,对此年龄段利用其影响力的受贿犯罪,对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很大的危害,且此等犯罪不得因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辨识控制能力降低而给予宽宥,而应予以严格控制。
(2)对于多次的故意暴力犯罪,不应当从宽处罚。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老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中,多是过失犯罪。然而,如果是多次的故意暴力犯罪,那么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都很大,对于这类犯罪也不应当从宽处罚。⑷
(3)对于一些长期策划、实施,并以犯罪为业的犯罪,不应当从宽处罚。在老年人犯罪中,偶发性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但是对反复违反法律,长期进行的犯罪活动,老年身份反而为老年人犯罪带来便利条件,这种犯罪不应当从宽处罚,应严格依律定罪量刑。
(4)对于老年人累犯,不应当从宽处罚。在累犯的问题上,老年人虽然控制、辨识能力有所下降,但还是可以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有一个较为正确的认识,尤其是经过一次犯罪审判之后。老年人如果反复违反法律进行犯罪,应当认定为是在可以辨别自己行为的前提下实施的,应按照累犯规定,从重处罚。
3、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缓刑。对老年人适用死刑问题,无论是从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出发,还是借鉴国外优秀的刑事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刑法本身的统一性、一致性考虑,都不应当对老年人适用死刑之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要设定单独的对象条件,根据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可以适当放宽到"被判处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⑸对于放宽对象条件适用缓刑,应当结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并可以考虑设立"亲属监护"定期报告的制度,即在确保对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后,有其生活着落,并且有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这样既保证了老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家庭和社会,又减小其再犯可能性及对社会的危害。
(二)老年犯罪人刑罚执行的立法建议
1、对于老年犯罪人适用减刑的建议
可以比照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的做法予以放宽。对减刑的幅度以及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可以比照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予以放宽,只要"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即可。
2、对于老年犯罪人适用假释的建议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的对象条件、刑期执行条件以及实质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一个主要判断标准即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老年、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纳入到属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我国刑事法律已经对老年人适用假释的制度有所考虑,应当具体化。
3、对于老年人刑罚执行的一些问题的建议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必须在监狱内进行关押的老年犯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当区别于其他犯罪人单独关押。老年人在监狱内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为防止监狱内暴力事件的发生,应将老年人与青壮年分开关押。其次,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人学习劳动技能,拥有生存能力以重新回归社会,但是对老年人来说,学习生产技能已不是他们必要的需求。故可以不要求老年人进行劳动改造,而有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罪人,在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参加劳动。对于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没有极大危险性的老年人,应当考虑加大对限制自由刑的适用。
五、小结
总之,我们应当逐步完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宽刑慎刑的同时,切实保护犯罪的老年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真正的意义并不在于是不是应该对什么样的人宽刑、轻刑,而在于查清事实的真相,不要让应当受到惩罚的人免于惩罚,也不要让应当轻型、宽刑的从重处罚,更在于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而免除其应担的刑罚,只有这样才真正体现"大仁不仁"的思想。
我们在考虑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上,主张有具体的细节规定,才能将对老年人的宽刑思想落到实处。同时,规定不宜宽刑的情形,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立法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应不以宽刑为目的,不以慎刑为原则,而应该以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保障人权。(刘新荣)
注释:
[1]李崎蜻:《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析》,载中国知网,2011年3月。
[2]杨一帆:《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3]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4]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囚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5]普翠玲:《老年人犯罪从宽性研究》,载中国知网,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