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专挑金项链 两男子获刑十余年
作者:李振希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215
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罪案件。被告人汤某、张某因流窜作案十起,抢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8788元,被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汤某今年27岁,山东枣庄人,曾因抢劫罪与盗窃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4月刑满释放后,汤某从老家到宿迁打工。在打工期间,汤某认识了同样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两次判处刑罚的老乡张某。因为不满足于每月二千元的工资二人一拍即合,共同谋划了一条安全快速的“生财之道”。2012年7月份,汤某与张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宿迁市宿豫区、泗阳县等地,专挑落单的女子下手实施抢夺。刚开始为了避人耳目,二人选择在乡村道路边守候,看到有落单的戴着金项链的女子,便上前抢夺。几次得手后,尝到甜头的二人愈发胆大妄为,先后到乡镇菜市场、商店、住宅小区等地作案,专门抢夺戴有金项链的落单女子。在短短的一个星期内,二人累计作案10起,抢得价值自40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金项链十条,累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8788元。
宿迁市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并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