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交强险为啥不给理赔?
作者:宋华俊 丁兵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219
车主投保交强险后肇事并先行赔偿受害人家属,但是他在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于是,车主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李某因肇事逃逸只能自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2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向韩某家属赔偿了248000元。
在当年10月7日,张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止。据此,张某在事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但是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理应按照合同目的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发生事故后逃逸,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利于事故查处,不利于维护交通安全秩序。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主体是逃逸者,应由逃逸者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苏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主必须购买的险种。购买了交强险,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依据交强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理赔。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车主赔偿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交强险: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肇事逃逸的。
在这五种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垫付的义务,垫付以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此五种情况下,事故责任的终局承担者是致害人,也就是侵权人。因此,本案中李某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其向受害人韩某赔偿以后,无权向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
这一法律规定也起到了惩戒违法行为的价值宣示作用,社会大众也应当遵纪守法,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