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男女分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是传统模式的“女主内,男主外”。相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各个工作岗位上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女同胞们真正撑起了半边天。

 

但是,在生理、心理上男女毕竟存在区别,女工在劳动保护上存在较多特殊情况。据统计,近三年,海安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工的占比超过60%。现选择典型案例,供女工在维权时参考。

 

女化验员哺乳能否要求调岗

 

陈某,女,1984年生,系海安县胡集镇人,2007年通过在人才市场招聘进入A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20115月份陈某因怀孕腿严重肿胀,且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会影响胎儿,陈某申请休假保胎,A公司同意。

 

20122月,陈某结束产假后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给安排不上夜班的岗位,公司称没有这样的岗位,陈某回家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给陈某,现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而,A公司应尽量给陈某调整适合哺乳期妇女的工作岗位,且在陈某哺乳期内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给陈某赔偿金18000元。

 

法官提醒: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几个特殊时期的女工,应与单位及时沟通协商,便于单位早些就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女工生育是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作贡献,用人单位要有社会责任感,随意辞退“三期”女工不仅违法,而且有悖社会公德。同时,女工要主动学习劳动法规中特殊保护的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54岁女农民工可否主张工伤

 

葛某,女,54岁,系海安县西场镇丰产村农民,在海安县A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工作,被安排在县城明珠城附近负责环境清理。葛某老伴早已因病去世,其独自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因经济困难,未能缴纳养老保险。

 

201237日早晨,葛某在自己负责的区域内扫地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致腿部受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因赔偿事宜与单位协商不成引起劳动争议仲裁,葛某要求确认与管理处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认定工伤。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葛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葛某以雇员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在实际劳动状态,可按雇员损害赔偿处理,其主张的误工费亦应予以支持。

 

法官对管理处进行法律释明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法官提醒:“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是现行退休年龄,其标准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形成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身体状况不断改进,我国人均寿命稳步攀升。由于女工比男工早退休十年,有些人精力还较旺盛,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仍在打工的不在少数。尤其没有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过了50岁仍进城务工的比比皆是,她们在工作中受伤如何维权是个现实问题。当前,司法实务中已转变理念,如果她们在实际工作受伤,不仅残疾能获得赔偿,误工费亦应予以支持。

 

本案当事人葛某在劳动争议官司走不通后,不一条黑道走到底,及时调整思路,以雇员损害赔偿起诉,并最终赢得官司,值得相关女工学习借鉴。

 

解除合同后是否存在生育保险赔偿

 

37岁的安徽人万某,系毕业于著名学府的女医学研究生。2011年,通过网上求职,应聘到海安某私立医院工作,担任执行院长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万某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医师职业资格证等存放于医院行政办公室。

 

20131月,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后,王某因怀孕回到安徽,并谋到职位,遂要求医院返还自己的相关证件,并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时,万某方发现医院并未按合同为自己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使其面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困境,遂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因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与医院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受领的物品,应当互相返还。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移转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医院未按劳动合同为万某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引发万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对此并不能因合同解除,就免除医院的义务。   

 

法院阐述法律规定后,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于15日内为万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万某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一并归还;同时,医院同意赔偿因未缴纳生育保险给万某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解除,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司法实务中发现,不少人包括女工在内,往往只关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问题,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用人单位有此义务。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女工,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育保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