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反映环境保护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万静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489
日前,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人们对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的高度关注,同时说明了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与重要性。2008年以来,广陵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7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行政非讼案件3件,强制执行案件3件。广陵法院认真分析了环境保护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环境保护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我国对涉及公益的环境污染诉讼规定不明确,导致当事人欲提起诉讼却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而不能予以立案。人们有环境保护的维权意识,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不仅增加政府职能机关的投诉、上访量,也影响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2、环境侵权案件损失数额难以界定。由于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失的数额难以明确,而法律规定对诉求损失要求明确方可立案,这使环境侵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受限,且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复杂性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3、法官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当前,法官队伍缺乏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专业知识和技能。原因一是法官队伍关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不足;二是目前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总体上数量不多,导致环保案件的审理实践不足,法官审理环保案件的技能难以迅速提高。
二、加强环境保护诉讼工作的建议
1、大力推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环保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等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和职责,让个体为集体维权成为现实。
2、加大非诉环境保护案件的审执力度。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该予以行政处罚的,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建立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法院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的预防以及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应对。
4、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与相关职能部门一道走访有关企业,进行事故排查,告诫他们如何防范环境污染,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