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批评不自由 则赞美无意义
作者:张弛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2132
三月二十七日,从微博上获悉安东尼·刘易斯先生于两日前去世,享年85岁。老先生从事司法报道30多年,两次获得普利策奖,致力于改变法制新闻写作方式,增进人们对司法的理解。先生所著的《批评官员的尺度》近年来在国内广获好评,其书中内容,使得笔者这样一个处在时代变革期的基层法律人,受益良多。
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勒尼德·汉德,既然对于什么是正确不那么确定,那自然应当宽容地对待异议,对待批评的声音。
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网络信息的发布变得越来越来容易,这真是一件令人喜忧参半的事情,喜的是真相的发掘变得更加便利,忧的是谣言的散播也更加轻松,特别是在这样一个给公务员赋予“原罪”的时代背景下,人们有时不是追求真相,而是追求自己需要的“真相”。前不久发生的靖江法院拘留律师的事件,在网络上激起轩然大波,无论事件真相如何,其反应出的两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方面,法院显然对网路上铺天盖地的批评和质疑应对不足,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一些平日里道貌岸然的学者、律师是如何高举法治大旗践踏法治。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批评与质疑,面对谣言和攻击又该如何反映,有没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干扰司法公正的言论进行惩罚,刘易斯先生的书中给出了一些建议。
曾几何时,英美法系中发表妨碍司法公正的庭外言论将被视为藐视法庭,但是作为英美法系代表之一的美国,却逐步放开了对庭外言论的限制。布莱克大法官承认庭外言论有时会妨碍司法公正,但是法庭审判不像政治选举那样必须借助集会和媒体的力量取胜,因此庭外言论只有在存在引发司法不公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才应该定罪处理,这一观点后来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美国,法官被视为“坚忍不拔之人,能够在任何恶劣气候下生存”,对于这样一个群体的尊严的维护,布兰代斯大法官认为不应该通过法律迫使他人沉默,因为这样做可能引发的仇恨、猜忌和轻蔑,将远远超过它所能带来的尊重。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宣布:“不能为法庭的尊严和名誉,就以藐视法庭罪追惩批评法官或判决的行为。”这也使得法院判处藐视法庭罪的的权力,始终局限在违反法官指令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上。既然拥有限制庭外言论先例的美国都能如此大度地接受舆论的批评,我们又何必在我们的法律中增设这样一条并不会实际为我们带来尊重的条款呢?
靖江事件中,我们发现在具体信息没有得到印证之前,一些网络名人便开始指责法院违法办案,并公然无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文的规定,叫嚣法院无权对辩护人进行拘留。所谓的民主法制捍卫者们,抛开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采用围堵市委、法院的方式要求解除拘留,并在网络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宣扬美化。这些言行,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极大的伤害,在网络媒体的放大下,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遗憾的是,我们未能在事件中看到靖江法院能够有出彩的表现,没有公示相应证据就仓促的放人,也会对日后的信访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没有所谓赢家,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将由法官和律师们共同承担。但即便如此,法律依然不应当对这些庭外言论进行惩处,刑法仍然应该保持其谦抑性,为了保证批评的自由,就必须容忍这些令我们深恶痛绝的言论,相信随着时光的流逝,这样的宽容的态度,丝毫不会有损法官的尊严,或者,其将会成为法官尊严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