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超:从台湾法院家事法庭通知书看司法便民与精细化管理
作者:张文超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736
近日,我院收到省法院转来协助台湾台中地方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看到台中法院的文书材料后,颇为感慨;回忆我曾随省法院法官协会至台湾学习考察的所见所闻,联系到我们法院的工作,其中的体会和感触更加深刻,也更有必要与大家交流。
台中法院的“家事法庭通知书”除记载了与我们相同的内容,如:受通知人姓名、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应到时间、应到处所等内容外,还有11项内容是我们的送达文书所不记载的,如告知受通知人和证人:请仪容整齐,如何携带证件报到的规定,如何提出答辩状及利用其电子档案交换平台,遇到自然灾害如何处理,当事人在答辩期满不到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证人的义务、证人出庭能够获得旅费及证人不到场可以被处3万元或6万元罚款,证人休息处告知,案件和开庭进度的查询网站、法院电话等。在通知书的结尾部分,向经济困难而有申请法律援助之需者告知了法律扶助基金会的电话,盖有书记官的印章、列印日期,并特别标明“无本院书记官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台中法院的一页“通知书”,从形式到内容不仅包含了对当事人的尊重、方便诉讼、司法的人文关怀,还折射出台湾法律法规内容的细致、严谨,执法的严格、规范,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的从容、淡定;并通过司法制度体现了公民应具有的对法院、法官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作为司法审判重要部分的书记官等辅助人员之地位和尊严的充分认可。这种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文明和严格,不仅体现出司法人员有着良好的职业素质,也体现出市民在文明环境的熏陶下已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
我曾随法官协会去了台湾的高雄法院参观,如果说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给我留下了美好的印象,那么台湾法院的司法理念在各个环节、特别是细节上体现的周全,各种便民措施的温馨,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高雄法院外观很简朴,内部设施也很普通;给人的第一感觉是“门好进”,法院门口有值班人员和司法志工(志愿者),各楼层电梯口都有明显的庭室机构分布图,找哪个庭室的人办事,志工径直领你去。其次是“脸好看”,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和颜悦色,举止得体,彬彬有礼,热情周到。第三是“话好听”,台湾人在公众场合说话,声音都很低,只限于对方听见,没有人大声喧哗或在法院吵闹。第四是“事好办”,除了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引导以外,银行、邮政、行政等在法院设有办事机构,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交款、账户查询、邮寄,乃至结婚注册等业务。法院设有诉讼服务中心,有一些志愿者、诉讼辅导员,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解答来人的咨询,免费提供各项业务的办理告知、诉讼样本及宣传材料。服务中心设有触摸式电脑查询机,方便民众查询有关诉讼事项。另外还有一些更加人性化的体现:如休息室、哺乳室、吸烟室、饮水处;为方便当事人而准备的“爱心伞”、“爱心电话”等,于这些细微之处,体现了便民、为民的司法理念。
虽然我们对台湾法院了解不多,但浮光掠影的参观,让我们感受到台湾法院的管理是精细的、严谨的,司法为民的各个环节细致、周全,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在不断的学习、借鉴和探索中,我们的实体法、程序法都日益完善,法治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效;200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法院每年也都开展诸如“作风建设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完善。但我们并没有取得类似台湾法院那样让人感到规范、和谐、文明的人文环境和诉讼效果。究其原因,除了人的文化素养、文明程度、社会风气存在差异之外,我们在规范设计、机构设置、制度落实、人员管理、严格执法等方面还有许多不科学、不完善之处,距离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还有差距;我们的干警在敬民之心、爱民之意、亲民之情、为民之利、便民之法上,与民众的要求、需要和满意度还相差很远。比如,我们的规范设计是否要更加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是否要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完成审判任务之需而不是通过人为操作让数据看起来更好、排名更好?“二五”改革已经结束,而法院组织系统的各项序列并没有独立,审判资源并没有更加合理的配置,书记官没有尊荣感,辅助人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而法官被困于繁杂的审判事务中,疲于应付。审判管理是规制,也是服务;我们能够建立何种机制或设置何种组织系统,让法官的主体地位得以凸显,让法官能够从繁重的压力中得以解脱、专司审判?审判管理是他律,也是自律;如何能让法官从“要我为”向“我要为”转变?一些规范上网了、制度上墙了,但对干警有多大的约束力?当事人有没有从中受益提高满意率?审判管理是严格管理,也是人文管理;便民的设施摆了出来、便民的制度定了下来,但是用于应付上级检查的,还是从内心深处希望老百姓用的方便、办事顺利呢?如何能挖掘法官潜力,去追求更高的价值目标?内心的目标不同,表现的形式和取得的效果上就不同。我们与台湾法院的差别,既有体制、机制的问题,更有理念、管理等问题。
近年来,法院的规范和制度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好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的各项规定已经非常详细具体了,如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逐一落实,长期坚持,形成一种精细化管理的模式和习惯,群众对法院的工作就会更加认可,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就会大大提升。但往往是我们学习还不够深入,管理的主动性还不够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作用不实,工作不细,甚至表面文章、弄虚作假,因此无法体现出精细化管理的效果。
“天下之事,必作于细”。面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难以解决的现实局面,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整合、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努力构建审判管理与案件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要避免大而化之,人云亦云的工作规程,要更贴近司法工作的实际,更符合现代司法的特色和中国国情。另一方面就是要做好当前的工作,强化管理职能和管理措施,通过发挥程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机制效能,有效解决司法管理中存在的“管而不严,管而不细,管而不知”的问题,进一步实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目标。
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都应树立精细化管理的意识,只有当精细化管理理念成为一种最深层次的精神文化追求,渐渐融入日常工作中时,它的成效才能够真正润物细无声、水到渠成地得以彰显,法院工作才会走入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道路,我们的工作也才会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意,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信服和社会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