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工程造价、质量鉴定,道交纠纷中涉及的伤残鉴定等,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较为常见,且多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重复鉴定及庭审,降低审判效率。对此,江都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予以解决。

 

积极推行诉前鉴定。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即由法官主持进行鉴定质证,明确鉴定范围,固定鉴定材料等,避免单方鉴定或鉴定事项与案件审理关联性欠缺所导致的鉴定异议。

 

主动进行庭前提示。对证据材料中涉及鉴定意见书的案件,在庭前发送诉讼材料时即作出提示,明确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避免因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临时提出异议而导致重复开庭,节省司法资源。

 

明确法律释明内容。向当事人双方释明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征寻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向其说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以防止滥用该项诉权。

 

积极协调鉴定机构。加强与鉴定室的沟通协调,做好鉴定人出庭相关工作,积极与鉴定机构配合,保障鉴定人顺利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