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提要:我目前虽没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我是一"、少诉讼"度。同也有着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想、制度等基刑事和解正用于自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刑事和解行制度上的设计,以适与进步,同也加强我司法制度的改革。(全文8000字)

 

在不向前迈进,是在之出的各现实自己的生存及生活方式(包括解冲突的方式) 依据自身的需要做出相选择。作为与生活息息相的公力救方式-诉讼来说,展走向必然要接受选择的影,非相反。(1)就刑事诉讼而言,目前我法律定的是以家追诉为主的处罚模式,这种模式在打犯罪,维护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公力行使诉权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救,但在保被害人利,恢复损害,防犯罪,建安全的社方面却显现出不足。但是着文明的演和社法制的展,人越意到犯罪不会关系的破坏,更重要的是被害人的直接害,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报复"应该让位于"",正是因此,我的《刑事诉讼法》中(下文新刑法)大了自案件的范,把更多情节轻微、社危害不大的案件的追诉权下放事人些案件的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决纠纷,而正是和刑事和解相似的地方。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让被害人享有追诉与否的权从赔偿,同也使加害人摆脱了刑事处罚,不至于背犯罪人的标签,更有利于社定。

 

一、刑事和解的概论以及国内现状

 

(一)刑事和解的定以及外的

 

刑事和解(Victim- offender Medi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加害人会议事人停或者恢性司法商。的基本涵是在犯罪生后, 停人( 通常是一名社自愿人),使被害人加害人直接商、解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了恢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被害人所受到的,以及恢加害人被害者之的和睦, 使加害人改自新、复归。(2

 

刑事和解在西方不是一始就有的,经历了漫程。西方传统的刑事念是以犯罪人本位的,在刑事程序上强基于法治家原被告人利的保障。此形成比的是,被害人的地位受到漠,只被视为证人加以利用,刑事法体系"忘的人"1941年德犯罪··亨蒂首次提出"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程中,不只是一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罪犯的人,而要充分地肯定和坚决被害人人"。(3点逐渐为许者所注和重,""致了一新的犯罪-被害人犯罪。由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利成为学热门话题。另外,着人思想的,使犯罪人复归了各的基本刑法目之一,因此,一新的利益端解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在二十世六十年代应运而生。

 

西方家的刑事和解主要有三模式:一是社区调停模式(communitymodel)这种模式是在犯罪生后,犯罪人逮捕前由社区进,其特点是刑事司法无;二是转处模式(diversion model)这种模式是在罪犯被逮捕后起前由和解中介机构进解;三是替代模式( alternative model)这种模式通常是由司法官在量刑和行中适用,替代禁刑。(4

 

(二)国内与刑事和解相的制度

 

新刑于告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明的害的案件,法官可以解。定的自程序中,有一套较为简陋的和解、解程序。在此程序中,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法官两种情形。 自行和解程序包括以下:第一,程序启动权归属人。自人在一宣告前,权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告。第二,法院的形式审查监于自人撤回告,法院应当审查请求是否出自告人的自愿。如果经审查认为人撤原因系被强迫、威,应当不予准。第三,自行和解,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在自行和解程序,法官积极介入,是和解的提、和解行的定、和解商或和解果的,都由事人完全依照自我意愿,充分尊重告对实果的,法官仅从维护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有限参与,因此,自行和解程序的性是公法私法自提供的诉讼。(5)而法官解必一定的件和要求;程序启动权属于法院;遵循合法、自愿要求;协议,法院应当制作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的情形看,被害人自多提起附民事诉讼,因此法官解的焦点也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是否必追究加害人的刑事;二是如果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加害人应当承担何具体的民事任。管刑事民事任性不同,但法官解中往往把二者系起平衡事人利益求、相互之间关

 

的重要手段,过当事人的和解案件纠纷的占据此案件的大部分。无是自行和解是法官,协议结法官确之后都具有威效力,上不允许当事人、尤其是自人反悔。自人撤法官案后,不得以同一事再行告或提起上。(6

 

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自案件中,在事人方自愿的基上,经调停人出面斡旋,使得被害人和被告人直接商,商刑事纠纷,就商谈结协议,由此可以免除加害人的刑事任,使其改自新,复归,同也弥被害人遭受的微的人身害以及物质伤害。认为,自案件中的和管具有了刑事和解的表征,但不正意的刑事和解。

 

二、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价

 

新刑法所定的刑事自案件大部分于情节显微、社危害性不大、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对这部分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符合了前我的主要理念,而且公平正、被告人的社再改造、司法源的利用效率有着重要意

 

(一)有利于被害人的物及精神失得到有效补偿

 

传统家追注重的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性,遵循的是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和有罪必,以惩罚犯罪和防犯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威和维护秩序最高价,而不问实际承受犯罪行的被害人于加害人有什么处理意。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成提供据的工具,不被客体化和边缘化,往往加害人被法律之以法得到有的惩罚,但被害人的利确得不到有效的保,无法弥质与精神的失,不如"私了"。而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有效地补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害。刑事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犯罪人通面地被害人交行物质补偿和道歉、悔,使被害人充分得到物上和精神足,自己的利也得到了保障。

 

(二)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再改造

 

刑事自案件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犯罪人的利益。刑事自案件大部分于情节显微、社危害不大的案件,即使被刑法所制裁,其量刑也是比较轻微,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甚至管制或者拘役刑,但传统的司法机制中,被告人一旦被追究刑事任,无节怎么样都意味着被上了" 罪犯"标签,即犯罪称为标签"的喜"。使微犯罪行的行人罪犯化,使大量微犯罪或主观恶不突出犯罪行的行人受到"罪犯"标签的影"'犯罪人'副沉重的十字架,面着社信任、社尊重和社"与对罪犯予以刑事处罚的目的和犯罪人再社化的目相背离。(7)刑事和解协议成,将决家追溯程序不再启动,或及中止犯罪人的刑事追,是加害人被免予起,免予公开审判和免于刑罚执行,而保了犯罪人的自尊心,被告人改自新,社改造有着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高司法效率

 

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实现犯罪消解手段的多元化,可促司法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在我司法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多案件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其每案子从侦查、起、到判的程序不因案件的情化,即使司法机工作人或者外界一致认为加害人就是行人,但也可能因司法机关没能掌握关键证据而使案件无法利起判。同司法建设刚刚起步不久,控制犯罪的司法源相短缺,利用法律定的前置程序或是组织将这些案情不重的案件加以解,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均能带来的同,也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源,使家追犯罪抗制力量能从对一些微犯罪置中抽身而出,投入到迫切的重犯罪行的追之中,使有限的司法源能得以最大化和最化的适用,而在更广域上实现公正效率的兼得,也是我下一段司法改革的一重点和方向。

 

三、自案件在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之

 

(一)自案件野下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1、契合了中文化中的和谐观

 

自古就是一以和为贵的熟人社,是一",少诉讼"家,以和为贵传统观案件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文化基。刑事自案件大部分都生在熟人社戚、里、朋友之,由于一,一念之差犯刑法,成大。然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大多不愿希望家公力的介入,希望通私下解这样原有的和的人际关系仍然得以保存,而且这种熟人社定有序有着积极的推作用。相反如果在一些情下,公力的介入使得加害人受到刑罚处罚,被害人即使胜诉,也失去所有的人际关系,被其他社人所排斥,那被害人最所得到的司法利益和司法成本是不成正比的,是被害人所不愿看到的。所以中古代一些田土、钱债、婚姻、承等纠纷交由社自行解,也表了一念。

 

案件的理础为"",其强的是纠纷发生后,不至司法机,而是积极求加害人被害人之通,解,将纠纷的解放在公力介入前,以便根本上解矛盾。认为然我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化,但民淳朴的"、反对诉讼"的思想依然存在,这为国构建自案件下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文化基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极为有利。

 

2传统解机制普遍的调节网络为案件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组织

 

是一具有悠久传统,国际上享有"经验"的美古代老、乡绅主持的解到甘宁边区"马锡", 再到代的人民, ""不在, 不有。新中成立以后, 解作种协调际关系的有效手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1954,布了《人民解委员会暂组织,志着人民解制度的正式确立。(8)目前我级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村、乡镇一般都有人民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村民之纠纷在一般都有法律服所,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则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社矛盾"负责类纠纷的解。目前我有了相组织,但在法律文中却定,如果在自案件下引事和解制度,那是十分容易、水到渠成的事情。

 

3、大量"私了"案件的存在,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奠定了心理基

 

大量存在的"私了"案件的情形已经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作了思想准。一制度的引首先到的是人思想念上的接受。"私了"案件的存在到底也是由我"诉讼、追求和"传统文化理念致的果。人大事、小事都喜评评理、出出,然后在分清责任的基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种处纠纷的方式近似于刑事和解模式。然有的认为刑事和解是事人在社代表主持下的依法"公了"。(9)但实质也是私了,那,进与其相近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应该有太大的障碍,至少心理上能被群接受。

 

(二)在我刑事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件行刑事和解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实践以具体操作。了建立自案件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需要行制度上的设计,以期指司法实践以此基奠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整刑事案件中做好准合我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刑事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建刑事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框架设计应该从以下几点考

 

1、自案件刑事和解的范

 

于刑事和解,认为一定要把和解仅仅局限在自案件的范,同时对案件的不同也要作区别对待。

 

刑事自案件是指主要由受害者或者法律允的人提供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任的案件,刑事公案件相比,刑事自案件的最大特点在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是由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提出的,而不是相重犯罪中由公安机察机职权启动。按照我新刑法第二百零六定,人民法院案件,可以解;自人在宣告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

 

上看我案件的解是在法官作为调停人的基事人对争议的解,其刑事和解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所以针对新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第(一)、(二)案件,一步建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完全可行的。(10

 

至于新刑法第二百零四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或者人民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任所定的自案件情形,认为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讼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第三款第(三)不适用解,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情况复杂,可能藏着重的危害社秩序和家利益的案件,需要通过严密的司法程序,查清治犯罪,维护安定,同也有利于发现公安、察机程中的问题正失或者错误,防止司法腐认为案件也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上所述,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要有着格的定,格控制刑事和解案件的种类,防止加害人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逃避法律追究。(11

 

2、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

 

首先,刑事和解建立在加害人承自己犯罪事实并事人方的和解自愿基上的。加害人承犯罪行是自己所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秩序的破坏,本上是一反思的心里,自案件的刑事和解的初衷是被害人提供修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平台。如果有加害人承犯罪的前提,根本无法入下一段的程序。加害人的自愿参与也是不可缺少的,大多下也要求加害人加刑事和解是自愿的。如果事人的参与是基于被迫、威、引,那刑事和解的价便无法实现,也根本不上和解。其次,刑事和解还应该在案件事实清楚、据确充分的前提下行,于自案件事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最后,要求受害人明确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前提。否,和解组织没有管辖权成的和解因反法律法而无效,一旦受害人提起刑诉讼,和解的前提就不具而使和解无效。所以必要求受害人放弃追究加害人的刑事任才可以行和解,是刑事和解必要增加的一程序,而且这样的承诺还面的。

 

3、刑事和解的提出受理

 

刑事和解的提出,由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或社的基层调组织提出。刑事和解的被害人、加害人均有利害,刑事和解的事人,提出和解是其然的利。自案件予了法院刑事和解的提出,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审判机特殊身优势,认为法院可以主刑事和解的行。另外,由于中的特殊,多年在基普遍存在着大量的人民组织。(12)如果以此,建立专业的刑事和解停机,合格的,以立法的形式确法官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和司法,基于自案件的性,刑事和解也可以由基的人民组织提出。

 

于主持刑事和解的停人由当这个问题认为目前存在一些争议,有认为,在我目前的特殊,还没有成熟的刑事和解实践经验,以法院主、基层调组织为辅刑事和解的停人较为适宜。认为,由于刑事和解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段,有相的法律做出明确的定,是以法院,基层调组织为辅的形式比适宜。

 

第一,根据我新刑法第十二:"人民法院依法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法院是确定行人的行是否成犯罪承担刑事任、接受刑罚处罚的唯一合法机。而刑事和解是以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承担刑事前提的。

 

第二,法院由于业务和人的素等因素定是刑事和解的担者。自案件刑事和解是通犯罪人被害人的接,并经专业法律人中立的第三者的,以促进当事人三方的交流,大家的交流与协而确定犯罪生后具体的解方法。在程序上要求主持解的人具有自己立的地位,也不偏向事人的任何一方和专业的法律专业以至在解具体法律问题时有足专业识为支撑。因此,以法院作裁判的判机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也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第三,法院作为国家公利机其法律强制性对执行效果具有好的督作用。自案件的刑事和解然源于受害人和加害人的交流并达协议,方合意的基上中止诉讼程序,以非诉讼的方式修被破坏的社会关, 但容易出加害人以舞弊或受害人被恐不敢主张权利的象出,因此这种中止必须经由司法机介入,对双方地位和可性审查,加害人的行的性仍然是刑事犯罪,故司法机须对这种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了逃避任的悔改,以及利用刑事和解程序逃避法律任的加害人,要求司法机有自己一整套格的程行保障,一旦和解的件消失,就应该入正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法律的威性。

 

另外,多年形成的具有中特色的基人民组织也可以作刑事和解的停人,作人民法院组织助。人民解委员会是建以前就始建立的纠纷模式。由于依托居委、村委一罪基家治理元,经过数十年的建,已形成了系和广泛的的覆盖,期的解间纠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完全可以担案件和解的组织经验累和外部件的成熟,停人的范可逐步大到社居委工作人、社者、法律志愿者等。

 

4、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

 

首先,以被害人补偿为中心。

 

犯罪被害人和力的司法基本原的宣言》第7条规:"包括解、仲裁和习惯性司法或者实践的非正式纠纷机制 ,应当被适用于有利于促成商和于被害人的补偿"在刑事和解中 ,应将被害人是否解、犯罪人是否赔偿等作为实理的法定情 ,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在社劳动及其他社方面的利。(13

 

其次,在刑事自案件的和解中,应该诉讼双方的当时人在自愿的基上向和解组织提出,同在和解前要明确告知各方当时人尤其是受害人案件的性,告知义务为调停人的法院或者民间组织职责加害人、被害人、等私下会谈各方建立良好的信任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件直至机完全成熟,停人需要就被害人加害人刑事和解期待容的合理性及可能性,犯罪,对赔偿实现的可能性统计估、分析的,停人在一步的会谈加害人和被害人讨论并且被害人面做出同意不追究被害人刑事任的承诺书

 

再次,在刑事和解中,由中立的停人促成被害人加害人对话,使事人能交互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生活的影,就犯罪事件本身交看法。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承认过错、表歉意;而被害人可能因此而表示恕、,停人的主持下加害人被害人之间达赔偿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即意味刑事和解的完成,法官以的形式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4

 

以上只是本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初步想,我的刑事自案件的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有着某些地方的相似,但不是格意上的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希望有司法实践门应在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同加快刑事和解的与实践,加快我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程。建代的一个标志。(15)加害人被害人之间让们选择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犯罪所造成的,加害人行必要的自我反省和支付被害人的必要的物、精神赔偿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上可以补偿,而加害人可以得被害人的解和改自新的重机,会复归,到安定团结的基本治要求。

 

四、结语

 

目前,由于我国国情和法律体系特殊情,在我法中尚没定刑事和解的具体容,但在一些自案件的定中却有着和刑事和解相似的地方,目前在我的自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其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做一铺垫与,相信在机成熟后一定可以刑事和解制度加以普及推广。(洪茂)

 

 

 

[1],.诉讼的法理透[J].代法2001.1.33.

 

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使得传统家追下被害人、被告人的紧张得到解,被害人不享有案件的是否追利,而且更好地得被告人的补偿,使自己的到最小,同被告人也摆脱了犯罪人的标签,可以更好地改造自己,回化。刑事和解制度能改家追的不足,造一互相交流的空,通过对程序的参与,消除前嫌,补偿损害,安被害人心理,以求原之刑事和解可以弥补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

 

[2]凌梅.西方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J].云南大学学报(),2003.(1).128.

 

[3][]·阿希德·施耐德.国际围内的被害人.[M].北京:人民公安大出版社,1992:419.

 

[4] []吉田敏雄.刑事和解与损害恢[J].刑法,1998.(2).引自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的建[J].江西公安学报2007.1.17.

 

新刑法和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法官解包括:(1)程序启动的客观条观条件。法官解的案件必须经过实,到事实清楚、归属明确的程度。同,法官启动调解程序须经当事人方同意。上述要求的成法官程序启动的客观与观条件。(2)程序启动权属于法院。于自案件,法官有权决,也可以事人利益公共利益而不予解。(3)遵循合法、自愿要求。应当在自愿、合法,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行。(4)协议的效力确协议,法院应当制作刑事案件,书经双事人收后即生法律效力。

 

[5]向朝,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构造及中模式的[J].,2003.(6).118-119.

 

[6]向朝,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构造及中模式的[J].,2003.(6).119.

 

[7]紫琪.刑事和解制度的价[J].费导刊,2008.9.147.

 

[8]李茂春, 李志强.建我刑事和解制度之探[J].学习论坛, 2005.(12) .36.

 

[9]郭建.古代法官面面[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40.

 

[10]新刑法第204,案件包括:()理的案件;()被害人有明的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或者人民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案、弃案等。相于公案件,不告不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明的微刑事案件, 于一些比较轻微的法犯罪、于一些家庭部之的涉及情的犯罪、于一些初犯、偶犯、失犯、未成年人犯,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11]目前,有些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的建立提出了肯定的解,认为的法律制度完善,现阶不能把刑事和解制度完全适用于整刑事案件。刑事公案件由于案件情较复杂,社危害性强,其侦查、起判等有着格的程序定,如果案件入刑事和解范必影响国家公力的威,同也可能造成事上的用,重影着社定以及保受害者等弱群体的合法利。不反对对于特殊的刑事公案件如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可以有件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12]包建.刑事自案件眼下的和解制度[J].2006.4.110.

 

[13]琳琳.建和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J].成都行政学报2006.14(3)

 

[14]包建:刑事自案件眼下的和解制度[J].2006.4.111.

 

[15]涉及到刑事,如果一可能地少犯罪,于犯罪除了行必要的惩罚之外,于一些比较轻微的法犯罪、于一些家庭部之的涉及情的犯罪、于一些初犯、偶犯、失犯、未成年人犯,采取刑事和解方法和非禁刑的,可能地及化解犯罪人的怨恨和社会对罪犯的仇恨,不至于使得犯罪人时时到他是社的另,是社边缘群体,甚至是社立面,也是法律少犯罪和罚层少在押罪犯的一重要选择。(以上见杨兴.刑事和解制度在中.于法,2006.(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