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交通与信息的发达,为农民外出打工以改善家庭生活提供了便利,数以万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来到城市,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城市的思想和观念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当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回到家乡,也将新思想带回农村,加之现代信息流通渠道的多样化及快速化,城市与农村间的差距越来越小,这一切都加速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特别是新一代农民,对待婚姻的态度早已远离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代,进入到了一个向城市婚姻观念靠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无数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家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冲击,农村离婚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目前,农村的婚姻家庭状况不容乐观。就笔者所工作的宝应县法院而言,在每年乡镇法庭所收的案件中,离婚案件要占到所收案总数的50%以上,远高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数。据其它相关数据显示,宝应县农村青壮年人口2000年前的离婚率不到5%,但到2004年已超过30%⑴,而且离婚案件收案数的比例和数量都在逐年攀升。乡镇法庭法官对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离婚案件的情形已习以为常。离婚案件甚至已成为一些律师尤其是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案源,每年仅靠代理离婚案件,便可收入不菲。

 

二、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外出务工或者经商

 

这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最广泛、最直接的原因。在目前急剧增加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为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的农民。外出或外出经历可以说是离婚的导火索或动力。大中城市的打工收入所得明显高于在农村种地所得收入,这对广大的农村劳动者来说是一极大的诱惑,但同时现实情况又排斥一对农村夫妻共同进入或迁移,一来夫妻两人找到能够同时容纳二人的岗位和住所地并不容易,二来在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农村家庭中,若老人年事已高,无法支撑整个家庭的话,必然要有一青壮年要留下来照顾家人并处理家中大小事宜。这就造成在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外出打工而另一方则留在家中,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空间上的距离。率先进城务工或者经商的一方虽然大多在城市属于边缘群体,但相对于在家中的那位经济收入提高了,眼界开阔了,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也发生转变,这使得双方"距离"越来越大,外出者往往会"嫌弃"家里的"那位"土气"、见识少、跟不上"形势",双方的地位已开始不平等,夫妻间均衡被打破。加之外出的一方拼命挣钱,和对方交流沟通的时间少之又少,乃至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加上大城市令人眩目生活的诱惑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都容易使"婚外情"趁虚而入,夫妻间产生了裂痕和冲突,而经过时间的销蚀,当二者间的裂痕不能够被弥合,冲突难以再被容忍,走向法庭或民政局办理手续就成了一个必然的结局。⑵虽然也有夫妻二人共同外出去一处城市打工的,但由于双方的工作地点不一样,所处的环境有差别,接触的人也不一样,思想和观点也就会不一样,往往不自觉地会"放大"对方的缺点,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也走上了离婚这一条路。这些都导致了农村一个独特的现象,每年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前后,离婚数量直线上升。因为过节回家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因为进城务工或者经商,分别了很久的夫妻只有在这一段时间才能见面,而这一段期间的相处反而使得双方的差异更加明显化,当然也有人为思想上的放大化,往往会使长期积累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以至不可调和。当然也有不少人,本来婚姻关系早已明存实亡,只是离婚完全是夫妻双方的事,旁人不可代劳,但平时两人根本就无法见到面,趁着过年大家都在家,把"事情"正好解决的人也不在少数。现实中,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都在外打工,早已分开,各自和其他人生活在了一起,只是因为缺少离婚这一手续以至双方都不能重新组建家庭,但又不愿意为这种在他们看来的"小事"特地花路费回家,正好趁着过节回家的时机处理掉这一遗留"问题"

 

(二)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就目前农村而言,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普遍得到尊重,父母粗暴干涉子女婚姻的现象大大减少。但由于历史和现实中的种种原因,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除。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仍习惯家长式作风,婚姻由父母作主。

 

现实中,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女孩的出生率低于男孩,同时人口流动频繁也导致了大量农村妇女离开农村外出务工,不少人选择了在外成家,留下来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不少婚姻关系中,钱财起决定因素,也就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埋下了隐患。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甲女到适婚年龄,有一弟弟也到了适婚年龄,但由于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为其弟添置新房、家俱及操办婚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父母作主将甲女嫁给乙男,仅因为乙男家同意支付的礼金足以让甲的弟弟成婚。实际上,甲女并不愿意嫁给乙男。但迫于亲情和父母的权威,甲女与乙男订亲并领取了结婚证,在乙男家支付了全部礼金后,甲女不告而别,外出打工。乙男家遍寻不见甲女,人财两失,为此两家纷争不断。过年,甲女返家,便被其父母强行送至乙男家,意图让其与乙男"好好过日子",以解决长期来的"烦恼"。半年后,甲女无法忍受与乙男的婚姻,提出离婚,乙男也同意,但要向甲女家索回礼金,甲女家拒绝,两家纷争再起。村里多次调解不成,最终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来解决这一纠纷。包办婚姻最终酿成了苦果。

 

由于同村适龄女青年较少,一些家庭选择给付高价聘礼从外省娶回媳妇,实际上相当于变相的买卖婚姻。经介绍,外地女子一般到当地与未来"丈夫"见一面,甚至连话都未讲一句,只要无异议,便立即领取结婚证,并举办结婚仪式。而在真正共同生活后,有的是因为生活习惯无法调和、语言方面困难,有的是因为婚前根本就没有相处,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有的是因为生活环境没有想像当中好,甚至有的仅仅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结婚,婚后不久,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开,由于害怕被阻拦,绝大部分人又选择了悄悄离开,男方根本就无法找到其所在,为了日后能重新组建家庭,开始新生活,不得不诉至法院,最终只能以公告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传统观念的变化

 

在传统观念中,离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所以一些实际上早已"死亡"的婚姻仍然在维系着。走出去的农民工在经历城市现代文明的洗礼后,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眼界开阔了,见识增多了,他们对"离婚"的评价也开始变得中性,不再视"离婚"为洪水猛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精神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自然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提高了,年轻一代不再愿意苦苦支撑没有感情的婚姻,合则聚,不合则散,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大多会选择各自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离婚当然就不可避免。当然不可否认是的,离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导向性,在新观念的引诱下,一部分农民工有了追赶时尚的心理,在面对夫妻间小矛盾和小挫折时不是理智的解决矛盾、修补婚姻关系,而是抱着"不换思想就换人"的心态,对婚姻不再细心呵护,视婚姻如同儿戏,轻易的就说"再见"。实践中,总会遇到夫妻双方仅仅是为一次口角而直接来法庭要求离婚,起诉书都是在争吵中现场写好,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都会做大量调解工作,劝其和好撤诉,大部分夫妻会在劝说下,冷静下来回家,但也有人坚持要离,声称"日子无法过下去,再也不想看到眼前的这个人",但从其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根本就没有无法调和的矛盾,有的只是平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同时由于此类行为的影响,周围的亲人朋友在面对自己婚姻问题时,也开始变得"急躁""草率",认为离婚是件"平常"事,生活中稍有不如意,便吵着要离婚,似乎离了婚,一切的烦恼就烟消云散。实践中,在处理某一对夫妻的离婚案件时常常发现一旁的亲友往往就是另一桩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举证困难,弱势一方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夫妻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思想活动,其他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加上农村社会圈子相对较小,了解事实的人往往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亲戚朋友关系,且现在大家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很少有人肯出来作证,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⑶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便很难判决离婚,最后只能让其二次甚至三次、四次起诉。一方在外、一方留守的农村夫妻在婚姻出现危机时,留守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他们信息不发达,消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愿走上法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法庭的传票送达时,他们的的反应是驼鸟般的直接拒签,认为签了字就是同意离婚,自然开庭时也不会到场,举证无从谈起。而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为这些人提供良好的救助措施,没有有效的维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明显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境地。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多

 

当今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在外另有意中人,或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出于各种考虑,选择在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在家一方,苦寻多年仍不知其去处,为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一方始终下落不明,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当然,也有一部分的离婚当事人是在人为的制造"下落不明",因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想分割财产,明知对方在外打工却向法院起诉,而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其调查能力有限,在原告方的诱导下,易做出错误的判决,而当被告方再度出现时,法院就显得十分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即使收到法院的传票,已知对方要求离婚,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去向法院或者其它懂法人士咨询,而是采取不闻不问的回避态度。这些都导致公告案件及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三)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

 

《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基本没有。分析其原因:一是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当事人为农村居民,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并没有意识到可以要求过错赔偿。二是举证困难。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的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因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不高。农村夫妻由于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经常等原因,虽是夫妻却是长期不能见面,往往会因为夫妻长期分居而与他人通奸或是同居,无过错一方虽然有所察觉却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证据,因此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的过错举证困难,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往往得不到支持。

 

(四)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

 

在子女由谁抚养和教育的问题上,《婚姻法》的规定是要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由谁抚养和教育。但是实际生活中,农村家庭往往是一方外出务工,一方留守,提出离婚的经常是外出务工一方,同时也是离婚的过错方,他们经济条件较好,生活在城市,政府也正在逐步改善在城市务工人员的待遇和子女教育问题,这就使他们具备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教育的条件,而留守在农村的一方却是经济条件差,思想相对落后,农村的教育又落后于城市,虽然子女一直是由其抚养的,但考虑到子女今后的教育、生活,若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留守一方则明显处于弱势。结果到头来,对于留守方而言,辛苦维持家庭这么久,不但失去了婚姻,还失去了孩子,个人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对整个社会也起到了坏的导向作用。

 

(五)婚后财产难以查明,债务难以分清

 

实践中,两地分居的农村家庭,日常生活都不在一起,若刻意隐瞒的话,很难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经济能力较强的在外一方往往会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来减少用来分割的财产,而经济能力较弱的留守一方无法获知对方真实的收入,既便有所了解,由于相隔甚远,取证也是相当困难。在这种状况下,留守一方在面临离婚时往往是无法分得任何财产。一般而言,这种家庭通常也不是富裕家庭,进城务工的一方有时并不能甚至不愿寄回足够的钱来养活着一大家子人,在这种情况下,留守一方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会四处举债,来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运转,而在离婚的过程中,外出一方往往会不承认这种债务,或者承认此种债务,但是由于他们离婚后很少回家,甚至是不再回家,还有他们特殊的工作方式使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而留守一方要时常面对债主的讨债、要债和逼债,这些照顾子女和双方父母所欠下的债务往往就要留守一方独自承担了。外出务工一方在城务工期间可能也会以夫妻名义或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乃至挥霍,但是在离婚时却主张这些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一旦债权人向外出务工人员的配偶主张债权,法院往往就会此种债务归结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外出务工人员的配偶对此种债务往往都是不知情的,这就使留守一方处于更加悲惨的境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另外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从根本上预防农民婚姻问题的出现。

 

(二)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各级普法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和留守农民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加强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使他们能够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道法律,进而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也使他们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干预和调解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定期进行一些宣传活动,向村民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帮助群众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这门学问。同时,可以在村里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同时可以提倡志愿者互助,充分调动和发挥村里的热心人,使家庭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帮助和调解,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级。

 

(四)要建立异地务工人员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合作办案或协助办案机制,帮助在离婚时处于信息闭塞,不流通的留守一方了解相关信息,有效维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把确因当事人有困难的离婚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内,真正实现公平和公正。

 

(五)要慎重、妥善处理农民工离婚案件,注重保护无过错放的财产权益,加大对有过错方的索赔力度。在举证方面完善和开辟一条切实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通道,使有过错方承担应有的经济制裁。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探望权上的思想工作。对于夫妻长期分居两地,造成家庭暴力或者离婚的,公安部门要对家庭暴力及时出警并留取相关证据。法院在办理时也要尽量照顾无过错的留守妇女。

 

(六)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帮助。要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服务热线等公益性机构,目的在于当农村人民的婚姻家庭亮起红灯或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相应的地方或部门去倾诉、去讨教、去寻求帮助,使其尽快地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七)各级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从各个方面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立法部门要完善婚姻法及其与之相关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政治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要努力为农民们建立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证等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的生活与发展,才能使他们的婚姻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