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与规制:浅谈基层法院文化之建设
作者:庄志 发布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584
提要:目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正逢勃开展,但是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理论方面,仍然存在许多误区和空白,实践中缺乏围绕法院司法特质来建设法院文化的科学指导,以致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着简单的娱乐化和物质化等倾向,极易使法院文化建设归于形式上的庸俗和内容上的浅薄。本文以基层法院为视角,分析法院文化的价值追求以及在构建基层法院文化的现实阻碍,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建设基层法院文化的现实途径,以期为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兴起的文化建设热潮提供一些有益思考和建设性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构建法院文化的价值追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建成,现有的法院建设平台迫切需要寻找和搭建新的更加有效的目标体系来不断适应和提升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正是为了适应这样的需求,也是我们前进过程中必然要攀登的一个新的价值平台。近些年来,建设法院文化逐渐被各地法院提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日程,以江苏法院为例,江苏省高院于201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如何构建法院文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评选了首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然而反思这些年来各地法院文化的建设活动,有几个触及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问题我们不得不回答:到底什么是法院文化?一种成熟的、先进的法院文化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法院文化的存在价值到底是什么?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回答之前,可以说法院文化的构建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处于一种盲目的状态,而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当事人并没有切身感受到法院文化的存在。
目前很多法院在构建法院文化的工作中,往往停留在为了构建而构建的层面上,法院文化很大程度上也仅仅表现在搞几张字画、打几场球赛、唱几首歌而已。不可否认,这些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院文化,但是这些活动同样可以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机关中开展,是不是可以说法院文化与其他部门文化基本相同呢?显然不是。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着公平正义与是非曲直,因此,法院文化必然不同于其他部门的文化,其精髓应该是在于先进的司法理念,在于法官心中的天平,在于法官手中的法槌,在于我们心里对老百姓的那一份挥之不去的责任感。笔者无意指责目前这些文化形式,相反,笔者肯定这些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院文化,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切身感受到,但是这些形式毕竟只是停留在外在的形式上。如何加强法院文化的内在精神建设,使构建法院文化时有着更高的价值追求。如何以法院文化促进法院工作的发展,这才是构建法院文化的根本所在。
二、应然之理:法院文化的建设论证
目前,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大多数观点只是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别,而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却是大同小异的。在此笔者选取一种观点进行简单介绍,即"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其实如何定义法院文化并不是显得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对法院文化的功能有着足够的认知。
1、法院文化建设对法院群体成员具有塑型功能。法官群体的个性特征和外型气质主要是在其办公场所,通过审判和执行程序的运作、自我学习和有组织的培训、领导和业务权威的耳濡目染、工作环境和执法环境的"烘烤"以及建筑造型、办公设施装备、服饰和司法礼仪的"粉刷",逐渐完成对自身执法技能的塑型。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初任法官的传、帮、带使其逐渐养成为谙熟法律、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独立执法者。
2、法院文化建设对法官的素质具有提升功能。随着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司法行为也要随之发展。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还要不断的调查研究,接受新的培训来提高,通过履行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遵循司法活动礼仪,司法活动良好的习惯等行为准则的遵行,会推动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3、法院文化建设对树立法院形象具有提升功能。法院文化建设所服务和顺应的,到什么时候都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核心主题。司法大宣传、大信息、大调研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地承当起自主宣传、自我推介、积极改造和营造良好的司法裁判环境的职责,更及时、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执法的宣传活动,更加人文化地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现实之困: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难点和阻碍
目前我国法院文化的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各地法院的先进经验也不断在媒体上进行交流,但是有一个不容忽视问题,那就是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基层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缺少必要的物质保障
现阶段我国法院的经费保障仍是实行地方财政保证体制。要提高审判效率,必然需要相应的物质装备予以保障。基层法院的区域化,客观造成了基层法院在经费方面对政府的依赖。并不是说现代法院建筑对法治建设具有关键的作用,但至少可从政府在法院建筑上的投入中窥见政府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整个法院被分割为三片办公区域,其中还有一条马路将法院分为两个部分,配套设施及其老化,在此基础上的修修补补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了,为此当事人也是怨声载道,特别是外地当事人来了法院觉得不可想象。试想在这样的一种公办条件下如何才能能够完整法院文化的构建,法院文化如何向社会展现呢?虽说笔者所在法院的移址重建工作已提上日程,但是最大的问题还是经费问题,在筹措经费方面仍是困难重重,移址重建工作仍是遥遥无期。法院经费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法院自筹资金,二是政府拨款。法院毕竟不是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的最终来源也是地方财政,因此法院的经费大部分还得依赖政府和有关领导手中的行政权,这样法院文化建设往往就受制与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基层法院司法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人民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这就对基层法院的司法队伍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司法者的任职未设置准入标准,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许多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自2002年国家开始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之后,这种现象才基本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就造就了目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其过去的一套办案方式和理论水平已经很难适应现阶段的审判需求。司法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招考也是最近几年才实行起来的,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这种现象才能够得到缓解。但由于基层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像基层法院里大多是本科,专科文凭,研究生学历的很少,博士生学历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这样就使得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以至于司法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基层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较弱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经起得一定的成效,但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当然也就不会认识到法院的重要性了。过去老百姓对法院有着一种神秘感和敬畏感,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现阶段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普遍不高。法院的很多判决得不到履行,强制执行率不断上升。对于不服判决的,很多人更愿意通过上访、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的形式予以解决,这也无形之中给法院增添了不少压力。同时由于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审判工作仍然存在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进一步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
(四)基层法院文化的建设缺少可供执行的标准
什么样的法院文化才是真正的法院文化呢?这就需要一个评判的建设标准。虽然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笔者认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是存在明显差异性的,不同的中级法院之间,各基层法院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形。很多适合上级法院的建设标准并不适应基层法院,而对于基层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标准也只是散落于其他一些文件之中,并没有将其纳入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因此,制定一个适合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标准仍然是当务之急,基层法院可以此标准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从而避免建设过程中的盲目性。
四、蓝图绘制: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设计方案
(一)"三步走"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阶段
一种文化的形成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实现的,它需要在立足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产生,法院文化也是如此。按照目前我国法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分为三个阶段来逐渐进行。
1、物质建设阶段。在此阶段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着重点应该是放在物质建设层面上,因为相对于精神层面而言,物质层面的建设更加简单,也更加容易显示实效。笔者并不奢求能够在短时间内改变目前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但是完全可以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加大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支出比例。江苏省高院曾下发文件对基层法院的建设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以此建设标准所需求的经费保障是符合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保障需求的,各基层法院应抓住此机遇,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创造条件加大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提升法院的物质保障。
2、人才培养阶段。法院队伍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也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第一要素。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最紧缺的还是人才。随着招考工作的日益规范,基层法院人才的引入不会再象以前那样良莠不齐了,大量的法学本科甚至研究生被招入进基层法院队伍,这对提升基层法院队伍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单单的人才引入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整个基层法院队伍素质的提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关键还在于对人才的培养。2011年江苏省高院颁布了《江苏法院人才工作五年规划》,基层法院应以此为契机,重点培养司法实物应用型人才,使广大干警在工作过程得到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3、全面建设阶段。法院文化的形成不是出于一种自发的状态,而是需要在合理制度的基础上人为的引导和建设。因此必须对目前法院的一些制度进行改革,当然这种制度的改革需要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比如关于审判运行机制,要认真研究的是现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是否高效和完善,是否可以将现行的案件汇报审批制度改为主审法官负责制度,是否可以废止违反审级独立原则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是否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等问题等等。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阶段不是相对独立的,也不存在建设的先后顺序,而是完全统一的。这三个阶段的建设应该同时进行,只是因为各基层法院自身实际情况的不同和建设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决定了实现顺序不同而已。
(二)多管齐下的全面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具体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很多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文化本身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其包括的内容应该是很多很多的,法院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廉政文化等等都应该属于法院文化的范畴,很多方面的文化建设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有所阐述,在此笔者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文化建设。
1、基层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中,一是要加强制度化管理。按照由主及次分类制定、相互兼顾整体协调、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条理清楚简明实用、立足现实兼顾未来的要求,建立法院规章制度,丰富和完善法院管理文化,使其成为公正司法的机制、清正廉洁的机制、激励人才辈出的机制。同时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制度文化的管理功能,使其在执法活动中既发挥硬性的法纪制约作用,又发挥软性的道德制约作用。二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注重情感管理,通过情感的双向交流和沟通,激励员工,激发法院群体的积极性,清除其消极情绪。注重民主管理,让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决策,鼓励其多提合理化建议,并对法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以命运共同体的形式调动全体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其产生主人翁的责任感。
2、基层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基层法院的行为文化是通过法官来具体展现的,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体现这法官的水平和法院的形象。一是要加强司法礼仪的建设。司法礼仪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尤其在审判活动中,更应该注重法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和言谈举止。二是加强司法纪律建设。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保密纪律、形象纪律等。三是加强司法职务建设。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
3、基层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法院精神文化体现着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石,法院精神的实现最终是要通过每位法官个人价值取向的精神升华来实现,构建法官群体的价值观,就成为法院文化的核心所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与实践,此外,还需要在寻求法院文化的社会认同、社会共识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五、建设规制:基层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关键在于学。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学习,促进法院文化建设。法官必须树立全面学习的观念,既要学习法律知识、人文科学,又要学习自然科学,通过全面学习做到博而专、精而深。法院文化建设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努力培养出一大批知识型、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还包括着内在价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法院文化建设既是一个现实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理念更新的过程。只有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法院文化建设才能少走弯路,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所以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要培养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树立五大法治理念。要在教育、引导审判人员转变司法意识、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上下功夫,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
法院文化是一种先进管理理念的体现,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约束法官的行为,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法官真正从内心深处、灵魂深处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审判规律的、科学的审判工作运行、管理机制要把法院文化建设与推进司法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新时期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法院文化作为法院精神的支柱,要在与时俱进中不断赋予新的含义,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内容,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文化的力量和文化的作用,确保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改革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①江必新,《彰显法院文化 弘扬法治精神》,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9版
②刘斌 《论人民法院文化体系的构建》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
③王光亮 人民法院报 2011年1月26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路径
④田成有 《略论法院文化建设》,民主与法制,2007年6月 第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