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无证开叉车 肇事压人被判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303
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2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未经过特种设备操作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仍接受钱某某安排,在钱某某经营的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某组厂房内操作特种设备叉车。在作业时,被告人胡某某因业务不熟练,不慎将叉车的叉齿挤压到闻某某的心脏部位,致闻某某心肺损伤。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钱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按该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6.5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认罪、悔罪,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均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