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祛痣十二个 留下瘢痕奈若何
作者:李金宝 徐从兵 发布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268
一位年轻爱美的姑娘到美容院做面部祛痣手术,不料,祛去12个痣却留下了12个瘢痕,四处求医问药不见效果后,最后上法庭维权。近日,江苏省沭阳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美容祛痣留下瘢痕 两年治疗苦不堪言
家住沭阳县沭城镇的何女士长得皮肤白净,五官秀丽,美中不足的是脸上长着一些小痣,为了使自己的容貌完美无瑕,她于2010年8月3日到姊妹美容院行祛痣治疗术。姊妹美容院是许丽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美容业务。祛痣过程中,何女士向姊妹美容院交付了祛痣费100元,药费228元,合计328元。术后祛痣部位不适,后来,何女士面部的祛痣部位留有瘢痕,为此,何女士与姊妹美容院于2010年9月4日达成协议,约定由姊妹美容院为何女士面部遗留的瘢痕进行治疗,九月后与其他肤色一样,治疗费用由美容院负担。后来,美容院未能为何女士治愈,何女士为了能够早日治愈面部瘢痕,先后于2011年12月12日到上海第九人民医院门诊继续治疗,支出医药费291.3元,2011年12月14日到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治疗费4000元,2011年12月15日遵医嘱到南京先声再康药店有限公司购买护肤品理肤泉、胶原蛋白,支出2476元。2012年4月15日到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治疗费4594元,2012年4月16日到南京先声再康药店有限公司购买护肤品理肤泉,支出1775元。2012年6月27日到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治疗费4396元,2012年11月15日到到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治疗费6740元,2012年11月16日到南京先声再康药店有限公司购买护肤品理肤泉,支出1120元。何女士在此治疗期间,还支出住宿费及交通费。
索取赔偿对簿公堂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美容美出了大麻烦,何女士既苦恼又气愤,找姊妹美容院索要赔偿,姊妹美容院付给何女士前期治疗费用后,再也不愿给付其后期治疗费用。何女士一怒之下将姊妹美容院和该院负责人许丽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何女士诉称:被告许丽是被告姊妹美容院的负责人,经营美容服务业务。2010年8月3日,原告在被告确保术后无瘢痕的承诺下,在被告姊妹美容院做了面部祛痣美容手术,共祛12个痣,可是术后在祛痣部位留下瘢痕,严重影响原告面容。2010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就面部瘢痕的治疗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治疗去除瘢痕,但被告在为原告治疗一段时间见无明显效果后,即拒绝为原告治疗。为此原告到南京、上海医院治疗,前期治疗相关费用由被告给付。现原告又经治疗,支出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发生的医疗费25466元、住宿费2490元、误工费1740元、交通费1772元,合计31364元。
二被告却辩称:2010年8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祛痣3个,非原告所述的祛痣12个。原告在祛痣后有对祛痣部位按压行为,对造成祛痣部位遗留瘢痕存在错误,应当承担部分医疗费。原告本次诉讼的赔偿数额较大,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损失。
一番折腾两年酸楚 维权胜诉终得赔偿
4月12日,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姊妹美容院为原告行祛痣治疗,致原告面部祛痣部位留有瘢痕后约定为原告治疗去除。现因被告未能为原告治疗去除瘢痕,原告自行到专业医院对瘢痕进行治疗,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姊妹美容院予以赔偿。因被告姊妹美容院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姊妹美容院不能赔偿部分,应当由其投资人许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祛痣后照片证实其面部共有12个颜色相同的瘢痕,属被告为原告祛痣所遗留。被告辩称只为原告祛痣三个,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能证明其祛痣后对原告有不能按压的医嘱,故对被告称原告有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1年12月6日支出住宿费900元,其提供的发票显示开票时间为12月6日,原告于12月12日原告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就诊,住宿发票与此次纠纷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12年6月25日出具的医疗费发票,无门诊病历等其他证据印证,与此次纠纷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对其要求赔偿此次治疗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原告2012年4月15日到南京治疗与2012年6月27日到南京治疗居住同一家酒店,支出413元住宿费明显偏高,按6月27日的每晚206元计算为宜。综上,原告的医疗费计算为20021.3元,住宿费凭治疗期间的票据计算为792元、误工费按外出治疗时间15天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219.60元、交通费根据治疗地点及次数酌定为1000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姊妹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21.3元、理肤泉及胶原蛋白费用5371元、住宿费792元、误工费1219.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8403.9元,被告姊妹美容院不能赔偿部分由被告许丽赔偿。(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