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在仪征某黄金地段购买两套门面房,准备经营宾馆,准备大展自己的宏图。为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她决定对房屋动“大手术”。她以为房屋是自己的爱怎么装就可以怎么装,别人管不着,但此举却遭到了楼上邻居们的强烈反对,张某等10名邻居将林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排除妨害。仪征法院依法判决林女士停止侵害。林女士不但要承担了数万元鉴定费、验收费,装修工程重新调整,宾馆亦不能如期投入经营,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惹恼了邻居。

 

林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过程中,在该房屋的东面墙体上开窗洞口三个,在南面墙体上开门、窗洞口各一个,并在拆改该房屋的过程中致3-4/3-C构造柱损伤,在发现拆改部位为构造柱后,采用水泥砂浆填实。在被告进行房屋改造和装修过程中,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琳的装修装饰行为予以责令停工后。在审理过程中,经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仪征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房屋在承重粘土空心砖砌筑的墙体上开门窗洞口影响了房屋的抗震性能。经法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所鉴定房屋区域底层墙体开洞削弱了房屋的抗震性能;构造柱采用水泥砂浆填实,强度较低,建议凿除水泥砂浆采用C20混凝土重新填实。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对其房屋改造和装修过程中,在未与楼上十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在承重墙体上开门开窗,并至构造柱损伤,从而削弱了整栋房屋的抗震性能,以致引起本次诉讼,故被告应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仪征法院判决林女士停止对房屋抗震性能的侵害;对房屋的东面墙体上三个窗洞口及南面墙体上门、窗洞口各一个予以修复加固;凿除房屋构造柱水泥砂浆后采用C20混凝土重新填实加固;并确保上述第二、三条修复部位的施工质量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经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