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法律文化观照
作者:吴猛 发布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620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应重视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人民法院作为法律文化的实践主体,要以主动融入"外部法律文化"为目标策略,以科学建构法院文化体系为行动策略,通过构建核心价值观主导的精神文化、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文化、公众共享的物态文化、兼具研究和传播功能的学识文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准则的行为文化、法正风清的廉政文化等六个方面的法院文化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发展,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化 观照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及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多个方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实践的结果,而且是先验的产物,有文化纠结的因素。 其言甚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这个英明论断同样适用于文化与司法的关系。检讨反思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切不可忽视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实践主体,要重视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寻求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理路。
一、从法律文化的历史和现实视角检讨当前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归因,大多指向司法体制问题、法官素质问题、裁判不公问题等方面。笔者认为,从法律文化的历史和现实视角检讨当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因由,或可寻求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全新路径。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导致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缺失。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在近代以前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脉相承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与法律活动有关的行为方式的总和。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思想是其文化本源。儒家思想的法价值观即源于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上讲,这种观念至今仍然有进步意义和借鉴价值。但"无讼"观也直接导致了近代以前社会对"依法维权"的漠视,尤其是民众对法律的"集体无意识",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环境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众心理的"清官"情结弱化其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信任,首先决定于对司法权力运行社会知觉感性认知的正确性。 在我国漫长的"人治"社会历史中,社会管理主要通过"礼治"和"德治"进行低成本运作,法治是辅助工具。地方行政官员除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外,兼掌"司法"之权。司法公信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官吏"青天"与否,和司法制度毫无关联。即使当今社会,积淀在社会心理深层的"青天"情结也没有完全消解。通讯"人民法官是青天",就宣传了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两名江西民工讨回工伤赔偿款,民工连连称赞办案法官是"青天"的动人故事。 法官是否公正办案成为民众对司法信任的先决条件,而不是基于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当下群众信权不信法,以上访寻求权利救济的事例屡屡发生也是有力的证明。
(三)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孕育过程中多元价值观念的冲突挤压司法公信力。现今我国正处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的相互冲突、相互融合过程中,同时"也是传统法律文化冲突、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王立民编著的《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书中指出,当今中国形成了一个以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为借鉴、以苏联法律文化为基础、以传统法律文化为依托的多元法律文化系统。并以传统法律文化的抵抗、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苏联法律文化的坚守为表现态势 。但是,三者的冲突与融合还没有生成具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当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和不稳定性,极易对司法公信力形成挤压,削弱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修为
学者梁治平指出:"现在我们正努力实现现代化,但是,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试想,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怎么可能有法制的现代化?" 而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则必须通过先进的法律文化引导和规范。现阶段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作用。
(一)以社会主义法律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公众法律信仰。在公共信任中对制度和价值观的信任最为根本。而对价值观的信任也是建立普遍信任的基础,能影响普遍信任的水平。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观紧密相联,负载不同法律价值观的法律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不同的。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弗里德曼教授将法律文化分为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认为,内行(内部)法律文化反映出了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 二者的统一应当建立在社会拥有普遍认同的法律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由多种核心价值观所组成。目前与法律文化有关的核心价值观有: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为民、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还有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也纷纷提出各自的核心价值观。但都仅仅属于行业内部法律文化范围,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形成社会普遍认同和共享的社会主义法律核心价值观,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大众化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才可以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创造内外法律文化相统一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尽快建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涵盖我国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理念诸如公平、正义、文明、和谐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核心价值观。
(二)以完备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强化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要来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足以保证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还要通过相关的配套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法官廉洁办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从而确保司法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使社会公众发自内心产生对法律制度的信赖。
(三)以开放型的法院文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构成部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物质表现的总称。为全国法院开展文化建设提供了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文化建设不应局限于法院的自我建设,还应以回应型司法理念为指导,突出开放型建设。一方面要建立法院文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如在物态文化建设方面,可公开向社会征求设计方案,使法院文化的外部符号系统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法院文化的社会共享机制。"如法院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法院文化长廊不仅是法官自我教育的基地,也是教育公众的基地;法院应当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法院所取得的荣誉与公众荣誉也应当在法院公众区域中展出等等。" 从而让群众走进法院、感知法官,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以及其履行司法职责的信任度。
三、基于实效性的法院文化体系建构策略
法院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具有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体系性特征。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吕芳在《法治社会的软实力--怎么看法院文化的勃兴》一文中,对法院文化的体系性构成做如此分析:法院文化是审判活动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认知框架,这个框架中最深层面的是精神,中级层面的是精神折射在其中的行为,最为直观和表面的是法院的各种制度文化。 该文深刻阐述了法院文化的整体化状态和精神风貌,为建构法院文化体系提供了理论参考。但其中将法院文化局限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认知框架"的观点值得商榷。从法院文化建设所追求的实际效用看,法院文化还应以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正确认知为价值取向,通过法院文化的影响力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信任,从而达到内行(或内部)法律文化与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相统一的效果,进而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为此,法院文化建设应以主动融入"外行(或外部)法律文化"为目标策略,以科学建构法院文化体系为行动策略。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开展文化建设的实践,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建构法院文化体系:
(一)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精神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它是以法官为主体,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所共有的价值理念,以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信仰、意识和思维方式等观念形态的总和。笔者认为,法院精神文化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上是起到实效,关键是如何取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以及如何实现与社会法律文化的共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公正、廉洁、为民"为司法核心价值观。今年,中央政法委作出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为开展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路线指引。法院精神文化应坚持政法干警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将其内化为干警队伍的精神支点,并外化于行,做到知行结合。
(二)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文化。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普遍认同和执行的规则体系的文化形态她它可细分为组织制度文化、审判制度文化、行政管理制度文化,其中审判制度文化是核心。主要通过建立司法权力运行的规则体系限制和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为正确实施法律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要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积极探索审判执行权力的科学配置、案件繁简分流及审判流程管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审判质效管理及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司法正确行使和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
(三)公众共享的物态文化。物态文化是以实物形态直接表现法院文化的特征,反映法院文化内涵的外观印象。物态文化的物质性、外观性,决定其可以通过短期建设就能形成。为此,在近年来的法院文化建设热中,物态文化建设占了比较突出的位置。也有人因此而表示质疑。笔者认为,适度的物态文化建设很有必要,但必须突出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个中心。同时,法院物质文明的成果要与社会公众共享,通过法院开放日、依托法院资源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建法律教育基地等形式,让社会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四)兼具研究和传播功能的学识文化。通说将法院学识文化定义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积累的、与审判执行理论及实践相关的知识文化。如上海三级法院编著的《法院文化》就将其概括为: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司法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守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人文品格的总和。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是在将"学识"视同"学术"的基础上所作的狭义理解,不能涵盖法院学识文化的全部。比如,法官到中小学校宣传依法维权的法律知识,在巡回办案时开展普法教育,受邀为行政执法人员讲解新出台的行政法律法规等。这些活动从表面上看是法院在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但实质却是法院对法律文化的传播行为。如此,法院学识文化的主要内涵一是法院群体围绕审判实践和法律理论而开展的学习研究活动,以及在长期审判实践和学习中积累的知识成果;二是围绕社会需求而开展的法律文化传播活动。
(五)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准则的行为文化。法院行为文化是指司法行为和活动所反映的与司法理念、精神内涵及制度准则相符合的文化特征。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有直接的关联。法院行为文化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行为分类一般区分为从业行为、业外行为和社交行为。从业行为主要指审判执行行为以及相关的制度纪律,必须严格规范;业外行为即不得从事与职业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社交行为是指法院干警在社会交往方面的纯洁性等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集中反映了司法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它既是法院精神文化的构筑基点,也是法院干警的行为总纲。
(六)法正风清的廉政文化。在法院文化体系中,廉政文化又自成体系,它是法院文化与廉政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其内涵是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关于廉洁司法的思想、信仰、行为规范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抓好法院廉政文化,应当自觉遵循客观规律,严格把握基本内容,以法正风清的个性彰显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结语: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基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度而积累的社会公共信用资源。它在受到社会法治环境、法官队伍素质、司法裁判公正性等多种因素制约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要注重发挥法院文化体系各要素的能量,才能起到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