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小企业过好“冬”:江苏法院能动司法服务转型升级
作者:王明新 张宽明 发布时间:2012-02-02 浏览次数:398
截至2011年底,江苏中小企业数达到123万家,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
在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难、融资难融资贵、资金链断裂,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矛盾,不断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来。如何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推动其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2011年,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措施得力、效果显现。常熟法院因在服务小微企业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获选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公益奖,成为全国政法系统首家获此殊荣的单位。
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省各级法院继续联系企业活动,共联系企业12367家。
各级法院在联系中小企业过程中,积极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讲。针对中小企业急需掌握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企业员工87149人次。省法院向重点民营企业发送《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提示》2000册。就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配以相应的典型案例,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减少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
各级法院在联系中小企业过程中,开展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常州中院、吴江法院向辖区内的广大企业发放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必读》、《法官告诉您一企业避免经营风险启示录》等资料,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提示,并系统解答了企业在经营、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南京中院着重强调对中小企业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的司法保护贯穿立审执各个阶段。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设立了全省首家小微企业案件合议庭,同时设立3个法律服务工作站,4个法官联系点,选派经营丰富的法官及时了解、把握小微企业案件的审判动态,广受小微企业好评。
建筑业中小企业是南通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经营模式下的管理失范、纠纷频发等法律风险,对中小建筑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南通中院民二庭着手对此类纠纷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制定了《关于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民事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效遏制了此类纠纷不断增多的趋势。在建筑企业华容集团与王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通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不能准确说明将现金交付给华荣集团项目经理韩某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借款事实存在重大疑点。因韩某涉嫌诈骗已经被逮捕,承办法官多次到公安机关向韩某了解对借款细节的陈述,查明韩某使用的项目印章系其私刻,经集体研究讨论,认定华荣集团未授权韩某对外融资,同时王某在韩某向其出具欠条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无过失情形,韩某的借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由华荣集团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王某对华荣集团的诉讼请求。华荣公司向南通中院发来感谢信,并到民二庭赠送锦旗。此案对扶持南通建筑行业中小企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助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大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强化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动司法意识,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全省各地法院根据《意见》要求,迅速开展了工作。省法院民二庭妥善处理了常熟开关厂所涉53件系列案件;南京亿康公司所涉6起案件,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全部履行完毕;多起标的额达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以上的案件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在连云港中院民二庭,记者看到来自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致谢信。庭长安仲润欣喜地告诉记者:“上个月,随着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调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批债务履行完毕,这起因‘腾笼换鸟’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为双方企业减少了2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007年6月,连云港市赢利嘉钢铁公司与河南重工集团签订一份大型起重机组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务院对普通的钢铁等新建企业进行限制压缩,赢利嘉公司筹建项目告停。2010年,连云港市通过招商引资,中国镍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了赢利嘉公司,并将赢利嘉公司更名为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将原有的普通钢材生产设备换代升级,转而生产新型高附加值的镍钢。因原企业遗留的购买大型起重机组合同,双方引起纠纷,河南重工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茂矿业赔偿损失700多万元,东茂矿业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南重工返还130万元定金。中院受理后,民二庭法官到现场勘查,对散布在几千亩露天厂区的设备逐一清点,对争议较大、难以认定的事实逐一查清。法官客观公正、对企业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双方放弃了原有的对立立场,转而配合法院工作。经过协商,双方采取积极举措减少损失,河南重工对已生产出的设备尽早进行废物利用,东茂公司对已付给河南重工的131.6万元预付款不再收回,并承诺另行给付河南重工310万元,河南重工对旧设备就地回收利用,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对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给予高度评价。
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省法院高度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组织召开了苏南、苏北两个片区的金融案件审理座谈会,除法院商事审判人员外,还邀请了当地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等近10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与座谈。在此基础上就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对策和建议三个方面问题汇总形成了《当前金融形势下涉诉矛盾问题调查报告》,通过院办通报下发全省法院。鉴于民间借贷的主要受众是广大中小企业,省法院要求区别对待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贷金额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到期货款或者发放拖欠职工工资的借贷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认定行为效力,保证当事人依法获取法律规定限度内的资金收益。对于利用资金优势乘人之危收取超额利息,或者利用借贷资金进行赌博、投机、转贷,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约束和打击。
省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展调研。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历来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数量一直呈上升之势。经过调研,形成了《关于全省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详细分析了各类借款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着重阐述了中小企业涉及借款案件的原因和处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建议。该报告相关内容被最高法院有关文件采纳,有关部门为此专门来信表扬。
深入研究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涉诉问题。近年来,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行为代表的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对于扩展传统金融经营领域、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法院就当前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涉诉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形成了《关于当前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涉诉问题的调研报告》,从总体情况、问题和成因、对策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单一贷款额度比例、变相放贷合同的处理、越权担保、高额手续费等问题提出了操作意见,为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向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良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有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