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违规操作死亡 生产厂长“意外”获刑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次数:271
因为没有按照安全手册操作施工,导致一名工人不慎身亡。作为该工厂的主管生产的厂长李某未能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句容市某新型建材厂生产厂长期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对厂内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导致该厂职工长期存在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的现象。2012年6月的一天凌晨,该建材厂的工人张某在施工时未戴安全帽驾驶电瓶车从窑洞内向外运砖时,因装载量大,导致车头翘起,张某头部撞击到窑门洞顶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厂未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国家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后,被告人李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