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而法院就是一个主持正义的地方,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地方。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但也只能是合法权益,一旦超过这个界限,那么法院将对超过部分不予以保护。

 

原告李某是某村村干部,在向本村村民被告叶某甲收取鱼塘承包金时与其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用手指点,期间被告叶某甲将原告手指咬破。后双方又发生撕打,被告叶某甲的侄子叶某乙、弟弟叶某丙过来“帮忙”,叶某乙被人拉住,叶某甲、叶某乙二人一起殴打李某,李某受伤住院。至此李某一直是一个受害者,但其在住院期间所用的药物,其中不少是营养品,非治疗药品,甚至李某还打了狂犬疫苗,就此可以看出原告把小病当做大病医,趁着受伤来一次全面“体检”,以至于医疗费大大超过了合理区间。

 

被告称当时住院时原告自己骑车来医院,再者原告本身也有其他的病且不相信原告会伤的这么重,再看用药清单,发现其中有不少是非必须药品。被告申请鉴定,鉴定原告治疗的一些疾病是否与外伤有关联,临床有关用药与外伤之间关联性。

 

经过科学的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结论:原告住院期间所治疗的部分疾病与外伤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不合理诊断费用约占总费用的30-40%,误工期限与护理期限也大大缩短。

 

第二次开庭时,三被告要求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还要求原告承担鉴定费,因为这是原告滥用诉权所致。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计算误工与护理期限,去掉35%的不合理的医药费,并要求原告承担三分之二的鉴定费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法院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也是支持的。但凡是总有度,不能因为你的权益受到损害,就漫天要价,超过了自己的损失。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法院是一条重要的维权途径,不要总抱有幻想,只要自己起诉到法院,自己所提的要求都会得到实现,法院是讲理维权的地方,不是获得不法利益的地方。希望此案能给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