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壮年的李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联系不上李乙唯一继承人李小乙的情况下,哥哥李甲为弟弟料理了后事,同时自作主张为弟弟攀了一门“阴亲”,并支付了一笔3万元的“阴亲”彩礼钱。事后,李小乙和李甲就“攀阴亲”的彩礼钱由谁埋单发生争执,李小乙就将李甲告上法庭。近日,海门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了由李甲支付“攀阴亲”费用的判决。

 

原告李小乙系死者李乙的婚生子,也是李乙的唯一继承人。一天,李乙在工休时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李甲知悉后,在联系李小乙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李甲以李乙家属的名义,与李乙供职的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并领取了8.9万元的工伤赔偿款。随后,被告李甲将李乙的尸体运回了海门并为弟弟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按照当地的风俗为身处壮年的弟弟攀了一门“阴亲”并支付了36000元的“彩礼钱”。2013126日,原告李小乙闻讯从外地回到家中,在与被告李甲就李乙工伤赔偿款返还的具体数额协商未果情况下,将被告李甲告上法庭,要求李甲返还工伤赔偿款。庭审中,经法院释法明理,原告李小乙同意由被告李甲返还扣除丧葬费用支出1.6万元,但主张“攀阴亲”的费用是在未征得其意见的情况下支出,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李甲自负。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李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全权要求被告李甲返还其因李乙死亡所获得工伤赔偿款,就被告李甲为办理李乙的后事所花费的丧葬费属于必要性支出,且在庭审中原告李乙也对其数额予以认可,故应当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该笔费用。但是,被告李甲作为李乙的亲属处理李乙的后事应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处理,合理的支出费用,对于“攀阴亲”费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费用属于扩大的费用,该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李甲自负。法院遂作出了由被告李甲返还原告因李乙死亡所获得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3万元的判决。

 

以案说法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起到约束所有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需在此范围内行使,方视为正当。本案中,被告李甲为死去的李乙攀“阴亲“的行为属于一种封建的陋俗,其与优良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风俗习惯相悖,属于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故该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李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