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踢足球受伤 谁来赔偿
作者:杨洁 闵依婷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次数:267
小宇是名足球运动爱好者,在校报名参加了校足球队。2011年暑假期间,小宇被学校要求到校参加迎战运动会的专项训练。7月27日,小宇与另一名同学小帅在争抢头球时发生碰撞,导致鼻梁骨、手臂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6月,小宇将学校和小帅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409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护理费1420.9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44403.3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校踢足球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小帅和学校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帅称,足球比赛本来就是有危险的一项运动,小宇自愿参加比赛,应该自己承担运动的风险。如果踢足球害怕受伤,就不会尽力赢得比赛。
学校称,因迎接运动会比赛,召集学生进行集训,学校本身没有过错。小宇在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2000元,不应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十分强烈的竞技性运动,小宇和小帅在争抢头球过程中造成的,但体育比赛中合理的冲撞是不可避免的。小帅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另外被告学校作为比赛的组织者,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以及防范义务,仍旧无法防范意外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小帅和学校并不承担过错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小帅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公平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比赛的组织者,对于保障小帅和小宇身健康义务较高,且小帅是为了学校在运动会上取得更好的成绩这一利益而参赛的,学校理应分担更多的补偿责任。小帅仍然是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可以分担较少的补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小帅各自承担60%、20%的民事责任,小宇自行承担20%的损失。